※ 引述《kitez (呵呵...唉)》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JV-s2LH ]
: 作者: ubs2000110 (動靜皆宜) 看板: HatePolitics
: 標題: [轉錄] 日本真實案例,死刑的意義就在這裡
: 時間: Sat May 24 08:53:19 2014
: 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
依據日本少年法,未滿18歲絕對不能處死刑......
這個案子在於未成年是否可以處死刑
或者是說多少年紀以上才能處死刑???並不在於死刑的意義
為什麼死刑不能用在年紀太小的人身上
主要是我們公認年紀太小的人思慮不成熟,因此即使犯罪也應該要減輕其刑
而死刑是最嚴重的刑度,因此基於減輕刑度的概念不可以處死刑
但是怎樣才叫做年紀太小???
基本上世界公認年紀太小的年紀是逐漸上升
以美國當例子
1944年George Junius Stinney Jr案中認為可以處死刑的年紀是14歲
1988年的Thompson v. Oklahoma案中認為可以處死刑的年紀是16歲
一直到2005年才確定未滿18歲處死刑是違憲
回到該案來講
我們知道未滿18歲不能處死刑是我們假設18歲以下的人都思慮不成熟
但是18歲又1個月的思慮又能多成熟,只差一個月就可以讓人從兒童變成人???
以後會不會再把不能處死刑的年紀再往上提升???(60年提升4歲,可以想像以後還會提升)
這些都是要對一個18歲過1個月的少年處死刑所該考慮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