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有人看得懂李茂生這段文字的意思嗎?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2014-05-26 0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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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時光,為我停留)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問題] 有人看得懂李茂生這段文字的意思嗎?
時間: Mon May 26 09:37:15 2014
※ 引述《hariseb (hi)》之銘言:
: 這是前幾天的 跟北捷無關
: 我截錄最後一段就好了
: 因為最後一段是天外飛來一筆 可以獨立出來看
: 要看全文請至他本人FB
: =================================
: 最後敬告各位網友,縱或是綠燈,仍舊要看清楚狀況,終究台灣就是這樣的。
: 要知道,酒駕造成的傷亡絕對比不上違規駕駛所造成的傷亡數,但是台灣就只
: 會取締酒駕而已,因為這是被塑造出來的邪惡。則,台灣為何要製造邪惡?
: 不要問我,問你自己。
: ===================================
: 我不曉得取締酒駕和製造邪惡有什麼關係...
: 難道不要取締嗎?
: 而且酒駕不也是增加交通危險的違規的一種嗎?
: 還要最後一句,問我自己是什麼意思?
: 我不太理解...
李茂生真是越老越糊塗了
酒駕是眾多違規行為之中,其中的一種
拿「其中之一」來比整體?
酒駕造成的傷亡數當然比違規駕駛少,因為它是眾多分子之一
他小學數學是怎麼學的?不懂分子跟分母的差別?
至於「被塑造出來的邪惡」?
講這種話,讓我相信他根本沒有思考過酒駕這件事的本質
其實單純酒駕這件事,本質上並沒有任何危險性
它只是降低了駕駛的警覺性跟反應能力、速度,以及理智、清醒、控制能力等等
基本上,就是安全駕駛所需要的能力,全部都會被降低
這就像是愛滋一樣
它本身不會造成人體其他病症,它只會降低人體的免疫能力
降低人體免疫力的效果可不可怕?不用我多說
降低人體反應力的效果可不可怕?不用我多說
愛滋降低免疫力,會讓人體受到各種病毒病菌的侵襲
酒駕降低反應力,會讓駕駛違反各式各樣的交通規則
不管是超速、闖紅燈、違規右轉左轉、蛇行等等
可能一次酒駕,結果違規了一大堆
畢竟一個醉醺醺的駕駛
他會只超速不闖紅燈?或只闖紅燈不超速?
期待可能性在哪裡?
很明顯,酒駕會是個交通違規行為的集合體
這樣的一個違規集合體,沒有特別深重的惡害嗎?
另外,若把酒駕視為單一違規行為
在台灣的車禍死亡因素,酒駕是最高的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125/32257692/
這是2010年的新聞
另請google 101年第45週內政統計通報
(101年1-9月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概況及酒駕大執法執行成效)
懶的找的人,我幫你提重點
近6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均以「酒醉(後)駕駛失控」、「未注意車前狀態」、「
未依規定讓車」分居前3位;101年1-9月「酒醉(後)駕駛失控」277件(占19.0%)
自96年起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件數、死傷人數呈逐年下
降趨勢,惟100年事故件數及死傷人數較99年微幅增加,主要係汽(機、慢)車駕駛人過失
增加45件最多(尤以酒醉(後)駕駛失控及違規超車皆增加13件最多)
近6年(95-100年) A1類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均以「酒醉(後)駕駛失控」居第一
酒駕真的一點都不邪惡?
再來,套用廢死的思想
犯罪是一個社會的病態結構下的產物
因為扭曲的社會讓人沒有足夠的選擇權
某個程度上,我認為這種現象是存在的
廢死很愛提的湯英伸大概是最好的例子之一
那誰能告訴我,酒駕的社會結構因素是什麼?
台灣這個鬼島的病態社會,或許在宴席間會有逼人乾杯的勸酒惡習
但是如何逼迫駕駛酒駕?
如何讓喝醉酒的人沒有選擇,只能硬著頭皮開車上路?
有誰可以給我一個酒駕讓人同情的理由?
甚至是,很多交通違規事件,你想幫肇事者找理由,有些還真找的到
比方說大貨車公車死角多、有內輪差
道路設計不良
台灣道路設計對機車族的歧視(機車騎行禁行機車道也算違規)
有誰可以告訴我,酒駕的理由是什麼?
有什麼理由,可以讓人不能叫計程車?不能指定安全駕駛?
台灣只會取締酒駕而已???
台北新北一堆快速道路高架橋,下橋路段的測速照相,拍假的?
隨便一隻年收都千萬起跳甚至破億,收的是紙錢?
台北一堆警察躲天橋拍機車騎乘快車道,拍假的?
感應線圈是什麼東西?違規停車是車主自行開去拖吊場?
無照駕駛警察不會抓?騎車不戴安全帽很ok?
鬼話一堆,不懂法的普通人就算了,當個法學教授可以這樣睜眼說瞎話?
另外
廢死不是不能談
但是提倡廢死的人往往有一種什麼都要除罪化的傾向
連酒駕取締都可以被妖魔化
即使站在廢死的立場,這也真的是豬一般的隊友
台灣政府如李茂生所言,真的瘋了
但我看他也是越老越番顛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09:57:00
那是法律人思考的黑洞 法律人最喜歡講衡平性
作者: FantasyNova (F.N)   2014-05-26 09:57:00
你可以回他信箱 私訊給他 他老人家都很樂意回應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09:58:00
他們就是覺得酒駕跟其他不安全駕駛的風險跟可責姓是一樣的所以不可以因為你討厭酒駕就把酒駕行度單獨提高
作者: soulism (soulism)   2014-05-26 09:58:00
快去問,等你回po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09:59:00
問題是 為什麼不可? 這世界又不是法律人說的算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03:00
本來就不可以,那會破壞刑罰的功能
作者: ADHD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   2014-05-26 10:04:00
想看你跟李戰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04:00
呵呵 刑罰對廢死來說哪有什麼功能 人家要的是教育終極的教育 犯錯前跟犯錯後都要教育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05:00
他一定會被慘電,因為他根本誤解李在寫什麼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07:00
推,讀法律的人有種什麼都要除罪化的傾向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08:00
沒唸過法律的人總以為法律應該建立在個人好惡上而不是幫助社會建立一個可期待且平衡的制度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09:00
特別嚴重的本來就可以加重,加重竊盜就是一例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5-26 10:10:00
我也不懂為何不可XD 幸好立法委員是聖潔法律人的不多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0:10:00
法律本質是社會多數定的 法律人通常都不願意正視這事實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11:00
可期待跟平衡可不是法律人說了算,說穿了就只是法律人的好惡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0:11:00
躲起來做研究社會多數定的法律 然後以自己的理想當結論這才是以個人的好惡來建立法律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5-26 10:14:00
其實也沒啥好戰的阿 戰場在立法院 修的過我沒話說修不過就也不用整天在那狗吠火車了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15:00
亂扯一通,不依據對社會危害程度而依據喜歡與否才是憑好惡定法,危險駕駛種類那麼多,重罰酒駕輕放其他就是憑好惡在
作者: yangcain (狂想者)   2014-05-26 10:16:00
酒駕和闖紅燈本質上差在哪? 為什麼酒駕就要罰比較重?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16:00
人家就在舉例子說酒駕危害程度比較嚴重了你還在跳針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18:00
都跟你說事故發生率最高了還在不依社會危險程度zz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18:00
還在那裡擺念過法律的派頭XD 我也法律系的阿 我就不吃這套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5-26 10:18:00
反正就聖潔的法律人覺得一定要按照教科書的思想訂法
作者: yangcain (狂想者)   2014-05-26 10:18:00
酒駕造成的事故和闖燈造成的哪個多?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18:00
20%是第一名叫比較嚴重,所以其他80%造成死傷的加害者輕輕放過無所謂,這就是你們的正義?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5-26 10:19:00
我也念法律的阿XD只是不是18歲就進去被洗腦那種
作者: yangcain (狂想者)   2014-05-26 10:19:00
我翻譯完畢了,應該差不多是這個意思吧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20:00
第一名加重也有問題,20%的問題還能嫌少就跟你說是特別嚴重所以才特別加重,其他哪有放過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5-26 10:21:00
法律人就是要有一種跟社會不同價值 他們覺得才潮XDDD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22:00
都加重也可以阿 只是你理由在哪裡給大家檢視看看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23:00
酒駕沒肇事比很多撞傷人還嚴重,你們覺得合理就好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23:00
不過全部加重的話你的恩祖公李茂生可能會在你背後非常火大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5-26 10:23:00
不過不能怪他們 因為18歲心智還不堅定 就被教授洗腦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階樂勝真爽)   2014-05-26 10:23:00
酒駕不可取,但真的是有一堆人經濟不好又被意外逼著乾杯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24:00
比較恐怖的是買本撲馬參考書你也是李派門生那種的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24:00
你們對於生命的價值才真的無法理解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5-26 10:24:00
法律系最愛bily principle這種垃圾話掛嘴邊了XDDD
作者: peterhuo (人生位階樂勝真爽)   2014-05-26 10:24:00
平均數本來不會是極端數啊,所以怎麼可能是特別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25:00
因為酒駕不是只有撞傷人而已zz,撞死的都不是人?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25:00
生命的價值在繁衍 跟學術一樣 徒子徒孫多才有價值法律人最懂生命的價值了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5-26 10:26:00
撞死的 對法律系來說就是物阿 加害者才有人權打開教科書 滿滿對加害者的關懷 對被害者關懷大概是0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27:00
後學愚鈍,不明白您是如何認定酒駕沒有危險性?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5-26 10:27:00
關懷加害者才能展現出法律人不同的價值 潮度破表~
作者: IBelieveIAm (神)   2014-05-26 10:27:00
到底是自己看不懂還是別人再跳針 其實很有趣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27:00
又不是每個酒駕都一定撞死人,現行法就是沒撞到人的酒駕比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27:00
直接開大絕說不了解了,嫌危害生命犯罪太重不知是誰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28:00
其他撞傷人的要負更的刑責,也就是你們的正義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28:00
本質上甲車上路即為一可容許的風險行為,仍存在風險,駕車上路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29:00
又不是加重到死刑就哀哀叫,法律人才真的只了解被告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5-26 10:29:00
算了 跟教科書信徒講真的不會有結論 交給立法院吧XD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30:00
在既有的為危險之上降低自身的控制能力及判斷能力,導致風險層升,又怎麼不認為決定喝酒後駕車具危險性?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32:00
這叫危險犯,縱火沒死人,另殺人未遂也比傷到人重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34:00
等一下 我翻一下教科書再來跟你們討論危險犯跟實害犯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34:00
講酒駕沒危險的根本沒在聽別人說話,跟這原po一樣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34:00
在立法事實的預測與評價上,刑度的增減根據來自於統計數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34:00
客觀存在高風險被立法者提前保護,而非死人了還只過失致死
作者: lostsoap9527 (lostsoap9527)   2014-05-26 10:35:00
什麼叫法律是社會多數定的 難道只要社會多數都想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35:00
我認為酒駕有危險,請自己張大眼睛0.0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36:00
你才沒在聽人講話,法律人不利自己的數據都直接說不採信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36:00
你有經常開車就會發現危險犯多了,疲勞 不守規則 甚至三寶都不會比酒駕差到哪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37:00
是在講法律又不是審判,搞清楚好嗎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37:00
為什麼社會多數會閒閒沒事想殺掉一個無辜的人呢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37:00
貼人廢死信徒或學法律就如何如何的標籤,才叫跳針。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38:00
例如客運公司強行要駕駛超時加班開車,是不是很危險?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38:00
因為他真的是阿XD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38:00
看到三寶就好笑,八卦酸民的玩笑,數據男的比較多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39:00
這麼弱我真的懷疑是買參考書或補習班的徒孫了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39:00
果然都無視數據都憑感覺的,果然是憑個人好惡的法律人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39:00
各人不過認為李老師的意思是,決定刑度應該更審慎,不是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40:00
我建議準備考試的話買周胖子的比較好啃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40:00
在開車就知道,那種不打方向燈突然左轉的有多恐怖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41:00
只根據輿論或社會矚目程度。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42:00
疲勞駕駛肇事率有跟酒駕一樣?肇事率第一就已經算進去了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43:00
把李老師的話與"無視數據"畫上等號似乎有些恣意解讀。
作者: piliwu (Love Ciroc!)   2014-05-26 10:43:00
亂變換車道跟距離有什麼關係?這個跟客運那例,這麼危險為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43:00
不只輿論,八卦酸三寶也不會加重,沒看到有數據嗎你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44:00
抱歉多打一個你,我為失禮倒歉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44:00
可以嚴罰阿 為什麼不可以 我也支持任意變換車道要嚴罰不過廢死不是說刑罰沒有嚇阻力 嚴罰要幹嘛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46:00
審慎排除個人好惡被掛勾到"無視數據"的邏輯我不能理解。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48:00
ok那從數據上有何問題,輿論只是插花,三寶輿論也沒影響力呀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49:00
主要第一段就說他文字邏輯上有謬誤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49:00
同邏輯個鬼,就說了是因為肇事危險度第一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50:00
雖然FB不是寫論文 但是至少基本邏輯要有吧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51:00
能否被影響取決於立法者是否不僅僅根據數據立法。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51:00
"酒駕造成的傷亡絕對比不上違規駕駛所造成的傷亡數"這句本身就廢話阿 原po指正這個錯誤沒問題吧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0:52:00
法律不是社會多數制定難道是學者躲在研究室定嗎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0:52:00
客觀上危險度高,總不能民意也這麼認為就說有問題吧
作者: oSCo (SC)   2014-05-26 10:53:00
你說的對,會覺得酒駕罰重到很大原因是自己以前都酒駕,且都運氣好沒事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0:53:00
法律不過就眾多社會學科的一門 法律人真以為自己特別嗎危險程度本來就該是數據配合社會價值觀決定的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55:00
所謂"違規"就是違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這是行政責任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0:55:00
危險這詞本來就含有價值判斷 這價值判斷是社會來判斷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55:00
刑度增加的根據是違法性程度的話,那就是根據數據立法。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0:56:00
而不是學者信徒躲在研究室以個人好惡來判斷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56:00
反之,若根據是否能嚇阻,則有流於恣意之虞。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57:00
酒駕本身也是違規阿 堂堂法律系教授文字可以這樣亂用嗎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0:58:00
立法者不能堅守的恣意,學者堅守之,流於好惡?
作者: ccl007 (.......)   2014-05-26 10:58:00
就是根據個人好惡 酒後開車 VS 酒後走7公里的路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58:00
你要批判酒駕不要入刑法是一回事 但是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摻在一起亂扯 會影響多少徒子徒孫也跑出來亂扯 這難道不是
作者: ccl007 (.......)   2014-05-26 10:59:00
更應該要處罰後者才對 wwwwwwww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0:59:00
做為一個人師 做為一個公開FB實際經營者的社會責任嗎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1:00:00
違法性程度的認定與排除違法性是2回事,V大慎言。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1:01:00
學者堅守的是個人好惡有錯嗎 阿我忘了還有徒子徒孫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1:01:00
數據就是危險度第一,一直無視說跟其它也差不多才是恣意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1:02:00
我沒有討論違法性程度跟排除違法性阿 我是在呼應原po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1:02:00
把學者跟立法者放在一個基本點 本來就是一種傲慢
作者: ccl007 (.......)   2014-05-26 11:02:00
你搞不懂我想表達的 實際上數據統計是一回事經濟學也會做各種危險統計分析 家裡有游泳池 VS家裡有槍枝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1:04:00
法學解釋第一是要文義解釋探求立法者原義 這不是基本嗎
作者: ccl007 (.......)   2014-05-26 11:04:00
對小孩造就傷害哪個大 這類數據是一回事 立法本來就是要反映民意 天呀 看不懂別人要表達文意 一律就說對方是廢死的人難怪你不敢貼去跟他戰 李他超愛跟人戰的 XDDDDDDDDDDDDDDDD換句話法律經常存在與數據現實世界有落差的價值選擇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5-26 11:08:00
你先搞清楚酒駕和酒駕致死的比率好嗎
作者: dnek (哪啊哪啊的合氣道)   2014-05-26 11:08:00
主要只是回應這樣的價值選擇有憑有據而非法律人眼中恣意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5-26 11:09:00
吃了一碗麻油雞就算酒駕,全台灣幾百萬人酒駕過
作者: ccl007 (.......)   2014-05-26 11:09:00
秀下限? 你的文章我坦白說 連拿去給他看都懶得理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5-26 11:10:00
這幾百萬人有多少是撞死過人??
作者: ccl007 (.......)   2014-05-26 11:17:00
A因素 B因素 C因素 是造成傷亡常見因素會挑B出來只是對立法跟執法比較經濟 外加人民價值觀選擇而B因素也仍是造傷亡的主因 在範圍內只看數據高低又會造成另外一種弔詭現象 可能是對國家來說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1:21:00
可以理解d大的想法,應該是認為老師將附隨的嚇阻作用當
作者: ccl007 (.......)   2014-05-26 11:21:00
可能執法困難 最重要造就A因素的原因可能有更困難的利益
作者: kissung (天堂鴉)   2014-05-26 11:21:00
老師有些是好的~有些是老番顛~我們要懂得篩選~別管他啦
作者: ccl007 (.......)   2014-05-26 11:22:00
他也不是說B不處罰 但是知識份子要知道 法律就是這樣產物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1:22:00
從而指涉應該審慎立法而發文。
作者: ccl007 (.......)   2014-05-26 11:23:00
更具體點講 對政府來說要解決疲勞駕駛那就要降低台灣人工時會得罪一堆財團資本家 再來又執法困難 反正酒駕也在這範圍好檢測跟判定危險
作者: foreseer (動手不動嘴)   2014-05-26 11:28:00
根本沒看懂原文意旨 單拿文字出來戰 這串根本稻草人沒意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1:28:00
文義解釋=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解釋???哪本書??
作者: ccl007 (.......)   2014-05-26 11:32:00
佛渡有緣人 看不懂是你的事情 謝謝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1:33:00
同f大,麻煩先請探究發文者本意。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1:34:00
論述不嚴謹就承認不嚴謹阿 FB牢騷文而已 本來要求沒多高偏偏他徒子徒孫那麼多 加好友都加爆上限了 不去要求他一下嗎還是要繼續感恩師父讚嘆師父 這不就很像某顏色的...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1:38:00
好啦我用字不精確 文義解釋不等於探就立法原因 我道歉希望那些學者論述不嚴謹也承認自己錯誤喔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1:39:00
v大請學好"禁止不當連結原則",貼標籤相當不道德。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1:40:00
不當連結禁止什麼時候用在這了XD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1:42:00
立場不同就貼上護航或某一派標籤,連結正當否?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1:42:00
我還以為不當連結禁止是在行政行為課以人民負擔的時候要跟行政目的有正當關聯耶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1:44:00
邏輯學的基本原理,並非專門領域使用。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1:44:00
我是說這種行為模式很項那些穿紫衣服的 這樣講夠白話嗎一下邏輯一下倫理學 你等等我去翻個書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1:47:00
不贊同某些見解,恰好與某些族群的人合致,但並非該族群貼上特定標籤,並據以為事實論戰,連結當否?恩,換我該道歉了,再多就偏離主題了,抱歉。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5-26 11:50:00
沒啥不妥阿XD 我是說行為模式又沒直接做價值判斷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1:51:00
唸法律的人腦袋都會被法律文困到秀抖 我是能體諒他想表達的是結論跟論述沒有關係 但下意識就用了連結禁止了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1:54:00
理解,私以為閣下模式與不當連結型態近似,故有此論。樓上e大太抬舉我了,我無法代表"都是"喔。至於秀斗與否,我也不需您體諒,您辛苦了。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2:01:00
好啦不是都 我承認我自己畢業十年不碰法律偶而還會這樣把個體當群體 然後秀抖該要說成腦袋因法律文字轉不過來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2:07:00
回歸主題,這段文字我也只能以個人意見探究,老師不希望將酒駕刑度增加的根據除了數據之外,很大程度受到輿論或其他非事實上的根據,只為達到立論基礎薄弱的"嚇阻"。具有違法性,不代表要被輿論"型塑"成逾越應有程度的違法性,踰越的部分才是老師說的"邪惡"。
作者: enya18722 (enya)   2014-05-26 12:12:00
我不覺得他有要說酒駕不邪惡或值得同情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2:13:00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至於提出其他類型,只是為呼應正視實際違法程度,而非被型塑的違法程度。兩個層面的問題,嚇阻而加刑度,老師認為不當。另一個層面,老師並未否定"事實上根據可以影響立法"。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2:21:00
何謂"應有程度" 這"應有"要由誰決定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2:23:00
就是大家推的統計數據,經過立法院形成立法事實的預測與評價。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14-05-26 12:25:00
那如果由你所說的定出來的法律是現在這樣 學者基於自己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2:25:00
數據上也並非僅針對事前,也應該針對執行成效統計。
作者: pjzeratul   2014-05-26 12:27:00
應該採行何種數據統合,並非本人專業,故不詳述,抱歉。前已述及,是否能夠影響取決於立法者決定,老師就是論述立法者就酒駕的立法有受到影響。現實是,老師沒有影響到立法者,不然不會覺得不當。希望我們問問自己,就是對於刑度增加認同與否,若認同,理由是否為"輿論",或是"嚇阻作用"?
作者: japan428 (牽著妳走 :D)   2014-05-26 12:55:00
看的出來一堆人連<社會契約論>都沒有好好看過
作者: jacky5827 (~鬼~)   2014-05-26 13:19:00
不知道Piliwu到底想表達什麼
作者: enya18722 (enya)   2014-05-26 13:24:00
從整句的脈絡看他是指和其他違規駕駛相比社會的著重程度問題吧 不是說酒駕就正確就不邪惡 其他違規很多種但多是在意識清醒下明知傷亡可能性而為。要我們思考爲什麼只有酒駕受強烈譴責吧
作者: k04121226 (Yuuko daisuki)   2014-05-26 14:15:00
你根本沒有懂老師說得意思 重點放錯 不過你的也沒錯
作者: Player13 (玩者13)   2014-05-26 14:25:00
你誤解他的意思了, 違規駕駛>酒駕, 他也沒說酒駕是ok的因為違規駕駛的人不一定酒駕, 總之要有防衛駕駛觀念就算是綠燈過路口減速之類的吧. 超多白目駕駛
作者: crazydai (Athena - Nike)   2014-05-26 14:40:00
不要一直戰"不識字"的鄉民,台灣未來靠你了
作者: white07 (白色七號)   2014-05-26 14:44:00
他哪裡說酒駕不邪惡 你光是亂紮這個稻草人就值得一噓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4-05-26 19:44:00
那解釋一下酒駕是抽象危險犯而吸毒是具體危險犯的理由是甚麼 還有你有沒有搞懂期待可能性的意義阿?你的論點就是因為酒駕基本上都會附隨其他違規,所以只要酒駕就可以罰的比較重(因為可能違反一堆規定),你這不叫有罪推定甚麼叫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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