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ytool (不會吧!!!)》之銘言:
: 《平行時空下的著作權法 - 姓名表示權 與 著作財產權侵權之關係》
: 前言:祭止兀大人緊接著超越刑法後,又想超越著作權法了(系爭事實詳參新聞連結)。究竟,姓名表示後,是否就不構成對於他人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呢?答案當然是,想都別想!
: 一、姓名表示權為一著作人格權
: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著作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又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姓名表示權為本法規定之著作人格權之一。
: 二、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分開認定
: 承前所述,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不僅分別定義,且其各自的態樣與內涵亦分別於本法第三章第三節「著作人格權」、第四節「著作財產權」進一步規定之,此外,就刑事責任部分,本法亦就此兩種著作人的不同權利分別認定之。
: 因此,究竟有無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與涉嫌侵權人是否合於姓名表示權之規定,無任何關係可言。
: 三、本案可能涉及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二條規定,重製權專屬於著作人。
: 按新聞連結所載,祭止兀大人由網友處取得系爭著作,必然有一下載的重製行為。
: 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六之一條規定,公開傳輸權專屬於著作人。
: 按新聞連結所載,祭止兀大人由網友處取得系爭著作後,將該著作上傳至其臉書粉絲團,使該著作處於隨時得由第三人瀏覽之狀態。
: 我想,可能祭止兀大人接下來應該會馬上在臉書發文:「緊急提案!刪除著作權法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這實在辦不到啊
台灣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之所以訂得那麼嚴重
例如會被處以刑法而不只是民事賠償的原因
背後有美國的壓力
我想蔡正元大人再厲害
應該也沒有辦法一個人挑戰整個美國政府
超越台灣的憲法或許可以
要超越美國的國家利益可能還是有點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