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很多古厝、老街、建築物,被政府列為古蹟。
但是很多大戶的後代子孫,聽到公部門打算打祖厝列為古蹟,馬上一把火燒掉。
因為祖產被列為古蹟,就無法蓋豪宅、也不能變賣,子孫們不能分祖產。
因為古蹟建築不能變動,要保持百年前原樣,住在裡面的人生活很苦,
三不五時還被觀光客當猴仔觀賞。
有沒有住家被列為古蹟的八卦? 每個月有錢可領嗎?
以下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罰則:
第十章 罰則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
二、毀損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三、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
四、毀損國寶、重要古物。
五、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將國寶、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經核准出國之
國寶、重要古物,未依限運回。
六、違反第八十三條規定,擅自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自然
紀念物或其生態環境。
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改變或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然狀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九十五條 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
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第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修復或再利用,違反第二
十一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二、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對古蹟之緊急修復,未依第二十三
條規定限內提出修復計畫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計畫為之。
三、古蹟、自然地景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四條
、第八十一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四、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七十
五條或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五、發掘遺址或疑似遺址,違反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或第五十二條規
定。
六、再複製公有古物,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原保管機關(構
)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