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pen (元)》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王智勇╱台南報導】一名日籍婦人前日搭台南市公車時,疑未提早按下車鈴以致錯過站
: 牌,竟飛腳踹司機,還在公車上摔東西,公車司機擔心發生意外,只好急踩煞車,嚇壞車
: 上六名乘客。司機莊舜仁說,當時若為閃她的腳發生車禍,後果不堪設想。
: 不道歉被告傷害
: 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許,台南府城公車0左線司機莊舜仁(三十三歲)由台南火車站發車,
: 過金華成功路口的站牌後,日婦才按鈴,他以為日婦要在下站下車,沒想到婦人衝到駕駛
: 旁,以日語理論,還拍打投幣機。
: 莊不懂日文,日婦看到駕駛座旁有紙和筆,在紙上寫下「成功金華」、「打下車鈴」,
: 莊則寫「妳過站」,日婦看了竟抬起右腿就往莊胯下踹去,莊閃避,婦人再補踹一腳,踢
: 中莊握著方向盤右手臂。日婦摔紙筆、情緒失控,莊只好停車報警。
: 警方五分鐘後趕到,但也不懂日文,車上剛好有名乘客懂日語協助翻譯,警方了解後希
: 望日婦道歉,但她不肯,警方只好將她帶回海安派出所。莊到台南市立醫院驗傷發現,右
: 大腿和右前臂都有挫傷,到派出所提告傷害。至於日婦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警方認為是
: 因語言溝通不良才造成衝突,暫時未依公共危險罪嫌將日籍婦人移送法辦。
: http://ppt.cc/oznF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8&cs_id=44&cd_id=138
係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不特定之公眾,即概稱為「公共危險罪」,包
含放火失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搞軌案)、劫持危害交通工具以及醉態駕駛罪等等可
能影響公眾安全之罪責,均規定於刑法第173~194條,所保護者乃國家社會之法益,因此
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告發,檢察機關即有依法追訴之責,無待告訴人提出告訴。
有沒有法律人可以解釋一下 警察可以這樣自行判斷就把人放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