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懶人包容易引起爭議
但有個入門 總是比較進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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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草:讓你真的讀懂草案的「自經區爭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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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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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修法程序」爭議
說明
三月6日開始,自經區草案在國發會的提案下進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黃昭順召委便立刻
進行實質審查。但在審查時,卻發現國發會並沒有準備好「法規影響評估報告」。
一個禮拜後,三月17日,匆忙趕工後補提出的法規影響評估報告,卻因缺乏數據被立委批
評為「不及格」、「寫作文」。勞動部的法規影響評估甚至只有五頁。
於是,自經區進行了五場的公聽會,在公聽會後,國發會主委管中閔承諾要修改包括農產
品內銷、土地徵收在內的法條內容。
但是在4月28日立法院委員會時,卻發現國發會並沒有更改任何法案,造成立院空轉一天
。
管中閔表示:為了省時間,他們希望是由國民黨團來提修正案,而不要重新提案。
這樣的做法,由於是由行政權主導民意代表的作為,造成了行政越權問題。並且,由於立
委們「突襲法案」的各種前科,造成民間不必要的焦慮,在野黨對此的不滿以及對主席的
不信任,更增加了立法院議事的成本以及實質空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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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空白授權」爭議
相關法條
§ 6:臚列管理機關掌管的17項事務
所有「鬆綁現有法規」的法條,都注明「由主管機關訂定」,卻並未訂定規範
說明
在第六條草案中,將各種核准證明、勞工行政、環境評估、環境維護、環保審查等權責都
規劃給管理機關,並且在各種法規鬆綁背後,都注明「由主管機關訂定」,這些總總可能
涉及人民權益、權利分配等的法規事項,完全不需要經過立法民意機關審查,就連規範都
並未交給民意機關進行立法授權,形成「空白授權」疑慮。
例如,在勞動方面,於「§ 6」中,明定管理機關在「勞工行政」方面的權責,將造成勞
工管理「多頭馬車」的疑慮。特別是在國內原先就已經因「多頭馬車」而難以進行管理的
勞檢與安全衛生管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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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服貿後門程式」爭議
相關法條
§10:對服務業(第二類)示範事業進行規定
§30:大陸商務或專業人是來台,可於示範事業管理機關核准後,向內政部申請商務拘留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102修正,§8-2: 大陸投資人若投資自經區的
示範事業,若不涉及國安,投資就不受法規限制
說明
兩岸服貿談判的主要內容,便在於「投資限制的放寬」問題。
自經區明定中央得以自行公告示範事業,而配套修「大陸來台投資辦法」則讓大陸投資人
可以在行政機關授權下任意放寬投資限制。
在這裡雖有國安條款,但在台灣特殊的政治情勢下,涉及國家主權問題的國安問題卻不需
要通過國會,將造成民間的擔憂與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