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穿越馬路被撞 騎士沒責她有責

作者: sevenly (我是烤雞)   2014-05-31 18:55:25
另依公路總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提出的分析意見書指出,肇事路段速限50公里
,安全煞停距離是24.5公尺,林婦在洪男機車前方約6公尺處衝進車道,實在煞車不及,
難要他負擔肇事責任,不予起訴。
板上常說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而不注意,其實是不完全正確的。
法律上要求應盡的注意義務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像這個case來說,機車騎士當然應注意路上是否有行人可能穿越行車路線
可是林婦突然衝出來,除非有預知能力否則根本無法防範,所以是「不能注意」
因此檢察官不予起訴,是相當合法合理合情的。
作者: Mature (馬球兒)   2014-05-31 18:56:00
喔喔
作者: ding2599 (gfdgdfgd)   2014-05-31 18:56:00
作者: pathfinder (just enjoy the show)   2014-05-31 18:57:00
騎士看來要被道義責任 社會觀感追擊惹
作者: Noobungas (蠢九龜兒子)   2014-05-31 18:59:00
不起訴應該就沒事了吧..之前一定被家屬緊咬不放
作者: yang421 (平凡就是不平凡)   2014-05-31 19:00:00
開車看到人要停車是基本常識吧..都殺人了還不用賠錢?
作者: NaouZ (W3ME)   2014-05-31 19:05:00
這跟路上突然衝一隻狗跟貓是一樣的, 駕駛人是要煞是要撞是要閃? 在行駛路線中出現本來就不該出現的東西, 要求駕駛人必須去預知? 乾脆開飛機好了, 行人總不會飛吧.
作者: pathfinder (just enjoy the show)   2014-05-31 19:29:00
5樓立刻印證我的論點....
作者: serval623 (洛杉磯強姦人)   2014-05-31 20:07:00
XDDDD
作者: aa133456 (Tea)   2014-06-01 13:01:00
基本常識應該是 不要用辦不到的事奢求別人都跟你說辦不到了還追著 看到人要停車 不放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