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venly (我是烤雞)
2014-05-31 18:55:25另依公路總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提出的分析意見書指出,肇事路段速限50公里
,安全煞停距離是24.5公尺,林婦在洪男機車前方約6公尺處衝進車道,實在煞車不及,
難要他負擔肇事責任,不予起訴。
板上常說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而不注意,其實是不完全正確的。
法律上要求應盡的注意義務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像這個case來說,機車騎士當然應注意路上是否有行人可能穿越行車路線
可是林婦突然衝出來,除非有預知能力否則根本無法防範,所以是「不能注意」
因此檢察官不予起訴,是相當合法合理合情的。
作者:
Mature (馬球兒)
2014-05-31 18:56:00喔喔
作者:
ding2599 (gfdgdfgd)
2014-05-31 18:56:00閱
作者: pathfinder (just enjoy the show) 2014-05-31 18:57:00
騎士看來要被道義責任 社會觀感追擊惹
作者:
yang421 (平凡就是不平凡)
2014-05-31 19:00:00開車看到人要停車是基本常識吧..都殺人了還不用賠錢?
作者:
NaouZ (W3ME)
2014-05-31 19:05:00這跟路上突然衝一隻狗跟貓是一樣的, 駕駛人是要煞是要撞是要閃? 在行駛路線中出現本來就不該出現的東西, 要求駕駛人必須去預知? 乾脆開飛機好了, 行人總不會飛吧.
作者: pathfinder (just enjoy the show) 2014-05-31 19:29:00
5樓立刻印證我的論點....
作者:
serval623 (æ´›æ‰ç£¯å¼·å§¦äºº)
2014-05-31 20:07:00XDDDD
基本常識應該是 不要用辦不到的事奢求別人都跟你說辦不到了還追著 看到人要停車 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