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德國算是完美社會嗎?

作者: dan310546 (00)   2014-06-01 04:17:12
※ 引述《Lumice (lumice)》之銘言:
: 德國作為第5大經濟體,
: 歐洲經濟危機時,德國表現的完全淡定
: 工業和設計都強,
: 公民教育,法制聽說都不錯,
: 完美社會可能有點誇張,
: 但德國算是...榜樣嗎
: 或一個理想的社會
: 有德國的鄉民能解答一下嗎?
聯邦德國基本法
1949年5月23日通過 1996年和2006年有修過
生活在詭島的人看到都哭惹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第一章基本權利 (共19條)
第1條人的尊嚴
(l)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是一切國家權力的義務。
(2)德國人民信奉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轉讓的人權是所有人類社會、世界和平和正義的基
礎。
(3)下述基本權利為直接有效地約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則。
第2條個性自由發展,生命權,身體不受侵犯,人身自由
(l)人人享有個性自由發展的權利,但不得侵害他人權利,不得違反憲法秩序或道德規
範。
(2)人人享有生命和身體不受侵犯的權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只有依據法律才能
對此類權利予以乾涉。
第3條 平等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男女平等。國家促進男女平等的實現並力求消除現有的不平等現象。
(3)任何人不得團性別、門第、種族、語言、籍貫和來源、信仰、宗教或政治見解受到
歧視或優待。任何人不得困殘疾受到歧視。
第4條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
(1)信仰和良心自由、宗教和世界觀信奉自由不可侵犯。
(2)保證宗教活動不受阻擾。
(3)任何人不得被迫違背其良心服兵役並使用武器。具體由聯邦法律予以規定。
第5條言論自由
(1)人人享有以語言、文字和圖畫自由發表、傳播其言論的權利並無阻礙地以通常途徑
了解信息權利。保障新聞出版自由和廣播、電視、電影的報導自由。對此不得進行內容審
查。
(2)一般法律和有關青少年保護及個人名譽權的法律性規定對上述權利予以限制。
(3)藝術、科學、研究和教學自由進行。教學自由不得違反憲法。
第6條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
(1)婚姻和家庭受國家特別保護。
(2)撫養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權利,也是父母承擔的首要義務。國家機構對他們的
行為予以監督。
(3)教育權人不能履行義務或子女出於其他原因面臨墮落的危險時,方可依據法律,違
反教育權人的意志將其子女與家庭分離。
(4)每一母親均有享受社會保護和照顧的權利。
(5)對於非婚生子女,應通過立法創造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條件,以促進他們身心成長,
獲得同等的社會地位。
第7條學校教育
(l)國家對全部學校教育事業予以監督。
(2)教育權人對於子女是否接受宗教教育享有決定權。
(3)除與宗教無關的學校外,公立學校的宗教教育是一門正式課程。在不違背國家監督
權的情況下,宗教課程根據宗教團體的有關原則進行。不得違反教師的意願分派宗教課程

(4)保障開設私立學校的權利。開設私立學校以代替公立學校需取得國家批准並應遵守
各州法律。私立學校的教學目的、教學設備和師資水平不低於公立學校且不鼓勵根據父母
財產情況區別對待學生的,給予批准。教師的經濟和法律地位未得以充分保障的,不予批
准。
(5)私立國民學校的教學計劃針對特別教育利益的,或國民學校作為綜合學校、宗教學
校或培養特定世界觀的學校,應教育權人的申請要求開辦而當地又無此類公立學校的,方
可允許開辦私立國民學校。
(6)中學預備學校仍不得開辦。
第8條集會自由
(1)所有德國人均享有不攜帶武器進行和平集會的權利,集會目無需事先通告或批准。
(2)對於露天集會的權利,可製訂法律或根據法律予以限制。
第9條結社自由
(l)所有德國人均享有結社的權利。
(2)社團的宗旨和活動違反刑法、憲法秩序或違反民族諒解原則的,予以禁止。
(3)保障所有人和所有職業為保護和改善勞動、經濟條件而結社的權利。限製或妨礙此
項權利的協議均屬無效,為此採取的措施均屬違法。對於第1句所指社團為保護和改善勞
動、經濟條件而進行的勞資鬥爭,不得採取第12a條、第35條第2款和第3款、第87a條第4
款和第嘰條所指措施。
第10條 通信、郵政和電信秘密
(1)通信秘密以及郵政、電信秘密不可侵犯。
(2)此項權利只能根據法律予以限制。此種限制有利於保護聯邦或州的自由民主的基本
秩序或保障聯邦和州的生存或安全時,法律可規定不將此項限制告知受限制人,由議會指
定機構和輔助機構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以取代進行法律訴訟。
第11條遷徙自由
(l)所有德國人在整個聯邦領土內享有遷徙自由的權利。
(2)由於缺乏足夠的生活基礎,將給社會公共利益帶來特別負擔時,或聯邦或州的生存
或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面臨危險時,為處理傳染病危險、自然災害和特別重大事故時,或
為保護青少年以防墮落或為預防犯罪活動有必要時,可通過法律或依據法律對遷徙自由權
予以限制。
第12條職業自由
(1)所有德國人均有自由選擇職業、工作崗位和培訓場所的權利。從事職業可通過法律
或依據法律予以規定。
(2)除一般傳統的、針對所有人員的公共服務義務之外,任何人不得受迫從事一定的勞
動。
(3)法院判決剝奪自由權利時,方可允許實行強制勞動。
第12a條兵役和替代役義務
(1)男子年滿18周歲的,可科以在武裝部隊、聯邦邊防部隊或民防組織中服役的義務。
(2)對於出於良心方面的理由拒絕持武器服兵役的,可科以替代役義務。替代役的期限
不得超過服兵役的期限。具體另由法律規定。此項法律不得限制依良心決定是否服兵役的
自由,也必須規定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兵役,且替代役與武裝部隊或聯邦邊防部隊的機構
應無聯繫。
(3)對於未根據第1款或第2款應征服役的服役義務人,可通過法律或依據法律科以在防
御狀態下履行防務性的、包括民防的民事役義務,並為此受僱並訂立勞動關係。規定服役
義務人受僱並訂立公法服務關係時,只能允許執行警察事務或此類只可通過訂立公法服務
關係而完成的國家官方公共管理任務,在武裝部隊建立第1句所指的勞動關係時,可限定
在其後勤或公共管理部門服役;在平民生活供給方面規定受僱並訂立勞動關係時,只有在
滿足平民生活必需品供應或保障他們安全有必要時,方可准許。
(4)在防御狀態下,如自願參加民役的人員不能滿足平民衛生救護以及固定地點的軍事
救護組織的需要,可通過法律或依據法律規定,徵集18周歲至55周歲的婦女參加此類民役
。任何情況下,婦女均不負有參與使用武器的服役的義務。
(5)防御狀態發生之前,第3款所指義務只能根據第80a條第1款的規定予以設立。第3款
規定的服役因需要專門知識和技能而應予以準備的,可通過法律或根據法律,規定參加培
訓活動的義務。此種情形下,第1句規定不予適用。
(6)防御狀態下,第3款第2句所指範圍內自願服役的勞力不能滿足需要時,可通過法律
或根據法律限制德國人放棄從事某項職業或工作崗位的自由。防御狀態之前,第5款第1句
相應適用。
...
作者: homerunball   2014-06-01 04:23:00
反觀鬼島
作者: IZUMIfan (crybaby)   2014-06-01 05:51:00
已哭
作者: thelittleone (thelittleone)   2014-06-01 06:10:00
8.4:台灣人明智不夠 玩不起德式民主
作者: Refauth (山丘上的長號手)   2014-06-01 06:11:00
8.4:台灣人智商不夠 玩不起德式民主
作者: newtom   2014-06-01 06:25:00
來去德國開日月明功
作者: germing   2014-06-01 10:36:00
有些看來像是為深刻反醒納粹暴行而設的
作者: SinosaiAgi (菩提本無樹)   2014-06-01 19:15:00
希望台灣有一天能有這樣的水準進步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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