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一半
新南群島訴訟案
http://www.zenbowlawfirm.com/
上次去找一位律師
討論我上面貼的那件案子,
現在美國民事法庭正在進行中,
大概幾個月後結果會出來,
逼美國表態台灣是美國的國土且"美國要讓台灣自決"。
『本案對台灣人民的意義,除了所涉及關於自然資源及衍伸財富的利益之外,
最主要的在於使台灣地位正常化。依據聯合國數次決議所宣示:
被佔領方的當地人民對自然資源享有不可剝奪之權利。
所以如果原告作為本土台灣人能夠據此主張在被侵權區的權利,
那將証實台灣仍是佔領地反之亦然。
實際上是本土台灣人民以正當司法程序
要求美國釐清確認雙方在戰爭法下:
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以促使台灣地位正常化。』
委任的律師事務所 http://goo.gl/yEXL95
律師歡迎大家去了解~~
※ 引述《lamda (鋼琴加吉他)》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b52AMA ]
: 作者: TheRock (就是這樣) 看板: PublicIssue
: 標題: Re: [討論] 想台獨原因
: 時間: Sun Jun 8 20:01:10 2014
: 其實在這裡爭執中華民國是不是「殖民統治」沒有意義。
: 單純就歷史事實及國際法的角度,
: 中華民國確實對臺灣具有合法的「管理權」,
: 或者要說是「事實上統治權」也可以。
: 但在探討中華民國與臺灣(含澎湖、金門、馬祖)及台灣人民的關係時,
: 有幾個大原則要把握清楚:
: 一、關於領土主權:
: 1.臺灣與澎湖從以前到現在,一直都不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
: 2.金門與馬祖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
: 二、關於人民國籍:
: 1.原臺澎住民及其後代:
: 在 1945 年日本無條件投降以前居住在臺澎地區,且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的人是原臺澎住民。而目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中,如果其所有
: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內外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中有任何一個是原臺
: 澎住民,就是原臺澎住民的後代。
: 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1.原臺澎住民的中華民國國籍是事實上的國籍。
: 2.如果祖先全是原臺澎住民,他的中華民國國籍也是事實上的國籍。
: 3.如果祖先有任何一個人是原中華民國國民,其中華民國國籍是法律及
: 事實上的國籍。
: 2.原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
: 在 1945 年日本無條件投降以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人是原中華民國國民。
: 而目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中,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 內外祖父母、曾祖父母等)是原中華民國國民,就是中華民國國民的後代。
: 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其中華民國國籍是法律及事實上的國籍。
: 3.新中華民國國民及其後代:
: 目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如果其國籍是透過歸化程序取得: 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其中華民國國籍是法律及事實上的國籍。
: 三、關於獨立公投:
: 1.臺灣人民所要進行的獨立公投,是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的人民自
: 決原則所進行的住民自決公投。
: 2.由於臺澎從來就不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而是在國際法上主權未定的土地,
: 因此,就臺澎部分進行的是決定「要將臺澎併入他國或獨立建國的主權公投」。
: 3.由於金馬是中華民國的合法領土,所以就金馬部分進行的是「從中華民國分
: 離的獨立公投」。這個公投完成後,金馬將脫離中華民國的統治,接下來
: 還必須進行決定「要將金馬併入他國或獨立建國的主權公投」。
: 之所以會這麼複雜,是因為歷史上發生過這些事情:
: 一、關於領土主權:
:
: 金馬:1912 大清國滅亡時為其合法領土,主權由中華民國合法繼承。
: │ 法律上主權:大清國→中華民國
: │ 事實上統治:大清國→中華民國
: │
: │
: 1949 因為在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爭奪統治權的戰爭中,
: │ 中華民國政府喪失絕大多數領土的事實上統治權,
: │ 金馬成為中華民國政府僅存具有事實上統治權的合法領土。
: │ 法律上主權:中華民國
: │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
: │
: │
: 今日 為中華民國政府具有事實上統治權的合法領土。
: 法律上主權:中華民國
: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
: 臺澎:1895 甲午戰爭後,大清國以具國際法效力的馬關(下關)條約將其主權
: │ 移轉給日本,並自條約生效日起成為日本的合法領土。
: │ 法律上主權:大清國→日本
: │ 事實上統治:大清國→日本
: │
: │
: 1945 在日本無條件投降後,依照一般第一號命令 (General Order No.1)
: │ 向「中華民國的蔣介石將軍」投降。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其戰後
: │ 代管軍政府。
: │ 法律上主權:日本
: │ 事實上統治:日本→中華民國(代管軍政府)
: │
: │ *在法律上,臺澎是受二戰同盟國管理,中華民國只是實際執行者。
: │ 管理權力鏈:
: │ 同盟國-同盟國太平洋戰區代理國(美國)-中華民國
: │
: │
: 1952 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正式結束與同盟國大多數成員國的戰爭狀態。
: │ 台北和約生效,日本正式結束與中華民國的戰爭狀態。
: │
: │ 因為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中放棄對臺澎的主權,
: │ 並未指明主權歸屬,導致臺澎主權陷入未定狀態。
: │
: │ 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的人民自決原則,
: │ 其主權歸屬之決定權落入 1945 年日本無條件投降時居住在臺灣
: │ 的臺灣人民。
: │
: │ 法律上主權:日本→未定(應依住民自決由臺灣人民決定)
: │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代管軍政府)
: │
: │
: 1996 中華民國政府讓臺灣人民投票選中華民國總統,並主張臺灣人民選
: │ 中華民國總統的行動就是住民自決,中華民國因此取得臺澎的主權。
: │
: │ 但此說法似是而非。
: │
: │ 在進行真正的住民自決公投時,投票人必須很清楚自己是在決定主權
: │ 歸屬。也就是說,此投票必須有「其他主權歸屬選項」。但臺灣人民
: │ 是在「臺澎是中華民國合法領土」、「自己無疑是中華民國國民」的
: │ 認知下參與投票。
: │
: │ 換句話說,臺灣人民根本不認為自己是在行使可決定臺澎主權歸屬的
: │ 住民自決權。
: │
: │ 而也正因為參與總統選舉並不等同於行使住民自決權決定主權歸屬,
: │ 不論投了幾次票選中華民國總統,臺澎主權狀態都不會有任何改變。
: │
: │ 總之,中華民國政府說選總統就是住民自決是自欺欺人,不要被唬了。
: │
: │ 法律上主權:未定(應依住民自決由臺灣人民決定)
: │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代管軍政府)
: │
: │
: 今日 由於臺灣人民迄今未曾真正行使住民自決權,因此臺澎主權歸屬仍維
: 持在 1952 年以來的狀態。
: 法律上主權:日本→未定(應依住民自決由臺灣人民決定)
: 事實上統治:中華民國(代管軍政府)
: 二、關於人民國籍:
: 在 1945 年以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臺灣人民:
: 1.「住在臺澎」
: 2.「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
: 1895 甲午戰爭後,大清國以具國際法效力的馬關(下關)條約將臺澎
: │ 移轉給日本,並自條約生效日起成為日本的合法領土。
: │ 由於馬關條約第五條賦予臺灣人民選擇國籍的權利,並規定兩年內
: │ 未遷移的都視為日本臣民。且因為日本在 1899 年制定國籍法並在
: │ 臺澎實施,所以臺灣居民正式取得日本國籍。
: │
: │ 法律上國籍:大清國→日本
: │ 事實上國籍:大清國→日本
: │
: │
: 1945 在日本無條件投降後,中華民國在同盟國的授權下代管臺澎。後來,
: │ 在 1946 年 1 月 12 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發布節叁字第 01297 號
: │ 訓令「恢復」臺澎住民的中華民國國籍。
: │
: │ 由於臺澎住民此時並未喪失日本國籍,而且中華民國政府並未給臺
: │ 住民「選擇不接受中華民國國籍」的權利,因此臺澎住民個個被迫
: │ 取得雙重國籍。而也因為這種強迫中獎的方式違反國際法,所以英
: │ 英、美政府都曾經向中華民國政府表示不滿。當然這種作法因為違
: │ 反國際法,所以在國際上是無效的,但中華民國自己承認就是。
: │
: │ 法律上國籍:日本+被強加的中華民國國籍(僅對中華民國有效)
: │ 事實上國籍:日本+被強加的中華民國國籍(僅對中華民國有效)
: │
: │
: 1952 日本法院於同年 2 月,以日本政府事實上無法管理臺澎為由撤銷臺
: │ 澎人民的日本國籍。而在同年簽訂的台北和約中,則透過法律上的文
: │ 字運用,將在 1946 年被中華民國政府強加中華民國國籍的臺澎住民
: │ 「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 │
: │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上,只有在「本來不是A,但希望能具有A的法
: │ 律效力」的情況下才會使用「視為」這樣的字眼。因此,在日本及其
: │ 背後操刀的美國的眼中,被強加中華民國國籍的臺澎住民並不是中華
: │ 民國國民,但實際上具有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法律效力。
: │
: │ 法律形式上國籍:無
: │ 法律效力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台北和約的國家)
: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台北和約的國家)
: │
: │
: 1971 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喪失中國代表權,對因此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
: │ 國政府為中國合法政府的國家來說,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
: │
: │ 法律形式上國籍:無
: │ 法律效力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及台北和約的國家)
: │ 無 (對不承認中華民國及台北和約的國家)
: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 無 (對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
: 1972 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建交公報,並宣布台北和約效力終止。
: │ 導致原本使臺澎住民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的台北和約失去效力。
: │
: │ 法律上國籍:無
: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 無 (對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
: │
: 今日 從 1972 年至今,臺澎住民的國籍並沒有甚麼變化。
: 法律上國籍:無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無 (對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在 1945 年以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
: *由於中華民國國籍法主要採血緣主義(包括自然血緣及收養等擬制血緣),
: 所以只要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在 1945 年以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都可依據中華民國國籍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1912 中華民國成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
: │ 法律上國籍:中華民國
: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
: │
: │
: 1971 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喪失中國代表權,對因此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
: │ 國政府為中國合法政府的國家來說,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
: │
: │ 法律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
: │
: 今日 從 1971 年至今,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你就沒有我」關
: 係一直沒有改變,所以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在 1945 年以前具
: 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其國際上的國籍始終取決於國家承認。
: 法律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透過歸化手續取得中華民國的臺灣人民:
: 今日 由於是依照中華民國國籍法自願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所以沒有任何
: 瑕疵。其國籍承認與「有任何一個」直系血親尊親屬在 1945 年以
: 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臺灣人民相同。
: 法律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事實上國籍:中華民國(對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
: *對中華民國來說,前述三者都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有義務為它做牛做馬。
: *對中華民國來說,前述三者都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有義務為它做牛做馬。
: *對中華民國來說,前述三者都是中華民國國民,都有義務為它做牛做馬。
: 最後來談一下住民自決公投。
: 從前述的說明,相信大家會很了解我們所面臨的的狀況非常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