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kman321 (風與葉擦身而過)
2014-06-09 00:21:55※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 tjtjtjkimo:收費員 那裡能主張信賴保護,不是只就知道一年一聘了 06/08 23:49
: : → tjtjtjkimo:而且高工局於合約到期時,以業務變更不再續聘也沒錯阿 06/08 23:52
: 這題不能用”信賴保護”來解,
:
: 要用 ”憲法工作權”+”勞基法第九條定期契約” 來解
: 甚麼叫做定期契約呢?勞基法第九條,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 ====> 大致上來講,是一年內會結束的工作(比如說,農場摘水果,
: 摘完今年就結束or年底工廠旺季趕工),才能認定是定期契約
: 換句話說, 惡老闆一年一聘, 連續這樣聘20年,
: 這是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 ===> 不好意思, 這是不定期契約
: ,視同正式員工, 該有的年資,休假全部都要給
: 回過頭來看,
: 高工局雖然一開始講, 這個工作,會裁撤,
: ===> 然後自己行政效率差,搞了10幾年,電子收費才上路。。
: 勞基法該給的權利當然不能少
: ...... 這十幾年下來, 這些人已經是高工局的員工了
: ps: 其實高工局當初 ”每年”固定洗掉, 重新考,
: 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 符合勞基法定期契約的定義
剛剛看了新聞,發現目前爭執的點是收費員希望遠通能履行保證聘用5年
的承諾,所以希望遠通把錢都預先提存,避免遠通用其他手段逼員工離職而只能領
5個月的資遣費
如果是新聞說的是事實,那收費員似乎不是要叫國家讓他們擔任約聘雇人員
而大家探討身分,回歸法制面來說,當初進用的法規如果是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那他們就是等同約聘雇人員,屬於行政契約,不適用勞基法,依規定解聘就沒
啥救濟管道。
倘若當初是以私人雇傭契約進用,則適用勞基法,就可能變成我前面說的可能能當臨時
人員,一年一聘,基本上不犯大錯可以幹到65歲退休,依學歷敘薪,年資不能加薪,月薪
不超過兩萬,不知道他們要不要做?
作者: djcc 2014-06-09 00:24:00
當然不要 哈哈哈 不用問他們惹
領4.5萬 變領19k 你要嘛?? 我少1000就很不爽了耶XDD
作者:
Hanbor ( )
2014-06-09 00:29:00所以爭點是當初的合約都沒下文 不論遠通的還是僱員的
爭點是國道收費員是一年一聘的約聘人員,卻要求專案安置
作者:
pooznn (我~~~是來被打臉滴!!!)
2014-06-09 00:31:00阿基師:「能力決定給薪」 全部年資加給都砍掉 依職能給薪!
來啦我查完了2008年以後才適用勞基法新制2008年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身份很清楚
重點是他們所提出的專案安置,以約聘人員來說要求太過分
作者:
Hanbor ( )
2014-06-09 00:34:00所以我一開始就說勞動部不出面很奇怪 文件拿出來一清二楚就目前來看專案安置也不過份吧 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媒合到其他
又要勞動部 勞動部只負責2008年後的 2008年以前收費員認為權益受損請打行政訴訟
作者:
Hanbor ( )
2014-06-09 00:35:00企業或機關僱用 只是玩真的 一樣一年一聘 後來就失業了
作者:
Hanbor ( )
2014-06-09 00:36:00當然是打訴訟吧 所以我一直覺得他們找錯人 找錯機關
作者: fufufugogogo 2014-06-09 00:37:00
憑什麼要專案安置 那所有機關約僱都這樣搞?? 憑什麼
因為他們心裡有底,走訴訟一定輸,因為身分非常清楚。
作者:
Hanbor ( )
2014-06-09 00:38:00當初遠通得標的合約內容不清不楚的 到底怎麼吃下來就很怪
作者:
Hanbor ( )
2014-06-09 00:39:00當然管的到吧...這不是勞資爭議嗎...只是原雇主是高公局
希望得到鄉民或是大學生的動員來完成訴求,但是民粹似乎
而且又要任期保障,很多約聘人員到高普考人員到職就要
離職,那有可能任期保障,那依法任用的權益為何 ?最好管的到啦 高工局已經依法結算年資,就勞基法觀點已結束僱傭關係,而且其他機關用人勞動部無指定之權
我曾任職代,比約聘還不如,大概四個多月吧!正職到前三
新雇主還不是遠通好嗎,收費員還沒有到職,怎麼能算遠
日我就被通知離職了,不到一年考上司法特考受訓完還回到
作者:
Hanbor ( )
2014-06-09 00:48:00我也同意若要以公務人員任用一定得經過考試但是目前他們並沒有說要轉任公務人員吧勞工在台灣沒有保障是真的 但搞不清楚源由就批判猜疑不太對
那你告訴我2008年前他們是適用什麼法如果不滿意去打行政訴訟,2008年前就不適用勞基法,而後段遠通那又是另一回事,我認為2008年前不適用就不要全部扯一起
政府沒有義務要安置他們啊!約聘就是如此,何況如今是他他不接受遠通給予的職缺,台灣多少人失業啊!那是不是都要來吵,叫政府安置?
四萬照給也沒差阿 直接繼續約聘轉清潔隊 給他們掃地
J大我覺得要分成三段2008年前,2008年後及遠通期間FART大 沒辦法 勞委會不能指派他們轉為清潔隊清潔隊用人權力在各地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