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 tjtjtjkimo:收費員 那裡能主張信賴保護,不是只就知道一年一聘了 06/08 23:49
: : → tjtjtjkimo:而且高工局於合約到期時,以業務變更不再續聘也沒錯阿 06/08 23:52
: 這題不能用”信賴保護”來解,
:
: 要用 ”憲法工作權”+”勞基法第九條定期契約” 來解
: 甚麼叫做定期契約呢?勞基法第九條,
: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 ====> 大致上來講,是一年內會結束的工作(比如說,農場摘水果,
: 摘完今年就結束or年底工廠旺季趕工),才能認定是定期契約
: 換句話說, 惡老闆一年一聘, 連續這樣聘20年,
: 這是定期契約,還是不定期契約 ===> 不好意思, 這是不定期契約
: ,視同正式員工, 該有的年資,休假全部都要給
: 回過頭來看,
: 高工局雖然一開始講, 這個工作,會裁撤,
: ===> 然後自己行政效率差,搞了10幾年,電子收費才上路。。
: 勞基法該給的權利當然不能少
: ...... 這十幾年下來, 這些人已經是高工局的員工了
: ps: 其實高工局當初 ”每年”固定洗掉, 重新考,
: 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 符合勞基法定期契約的定義
剛剛看了新聞,發現目前爭執的點是收費員希望遠通能履行保證聘用5年
的承諾,所以希望遠通把錢都預先提存,避免遠通用其他手段逼員工離職而只能領
5個月的資遣費
如果是新聞說的是事實,那收費員似乎不是要叫國家讓他們擔任約聘雇人員
而大家探討身分,回歸法制面來說,當初進用的法規如果是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那他們就是等同約聘雇人員,屬於行政契約,不適用勞基法,依規定解聘就沒
啥救濟管道。
倘若當初是以私人雇傭契約進用,則適用勞基法,就可能變成我前面說的可能能當臨時
人員,一年一聘,基本上不犯大錯可以幹到65歲退休,依學歷敘薪,年資不能加薪,月薪
不超過兩萬,不知道他們要不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