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任何地方都會發生 北捷問家屬:你在馬

作者: jungle01   2014-06-10 14:50:53
※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事實上這個案子,如果去法院訴訟 北捷應該是完全一毛都不用賠
: 除非被害人家屬可以舉證
: 1.北捷事發前明知鄭捷攜帶刀械,站務人員卻不注意攜帶危險物品之人的行為。
: 2.北捷延誤死傷者之救護時間,導致被害人之死亡結果。
: 扣掉上述兩項因素以外,請問北捷在法律上有什麼責任?
: 什麼叫做 問題是在你們的車上出事,你們也會有責任啊!
: 那如果有一個人被別人殺死剛好是在你家騎樓發生,你也應該負責任賠償嗎?
: 今天還不就是衝著北捷有錢,就希望北捷可以多給一點錢給死者家屬。
: 以我過去曾在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待過,事實上北捷這件責任險理賠根本一毛都不應該賠
: 為什麼保險公司會理賠,還不是看在北捷是他們大客戶的面子上才優賠的。
: 本件是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法律有規定他的保險條款
: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第1條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
: 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
: 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
: 第7條第二款
: 二、「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
: 路線,致有人受傷、死亡或財物損壞之事故。至「其他事故」則指因
: 火災、水災、擠壓等事故所造成之死傷財損而言。
: 可見鄭捷在捷運上殺人發生之事故,本來就不屬於該保險的承保事故之範圍
: 其實保險公司這四百萬本來根本就沒理由要賠的,而不就輿論壓力才會有的結果。
: 還有,北捷另外給的慰助金160萬,我有一個表哥在北捷公司當站長,他說依照
: 他們公司給予乘客慰助金的規定,就是最高160萬。
: 本來不應賠的保險金400萬也給了,北捷也給最高160萬的慰助金了,
: 還要北捷給被害人什麼呢?
: 其實北捷在法律上沒有賠償責任,它給被害人家屬的其實全部只能叫做慰問或補償,
: 根本也沒賠償的問題,台灣人有個很差勁的問題,就是愛用人死為大來吵賠錢的問題,
: 完全不討論法律層面的責任問題跟應賠償的計算問題。
: 你可以說這個北捷的人很沒同理心,以我小時候幹理賠的經驗,確實不會像他這麼白目
: ,但有時候被害人家屬也真的很無理取鬧,只能說要很有耐心的跟對方解釋跟釐清
: 相關法律問題,或是幫對方想是否有無其他可以申請補助或補償的管道,例如犯罪
: 被害人補償基金or其他社會救助或保險補償。
: 我以前有個案子,我去按照法律算就算他去法院最高他也只能拿190萬,他卻跟我
: 開價1500萬,最後也是花了很長一段時間,說服家屬也跟公司拜託才簽了250萬的賠償。
: 所以我後來就不想幹理賠了XD 還是在法院明刀明槍來打官司解決問題比較乾脆。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事實:
統順公司之受僱人溫蓮財駕駛該公司所有之系爭大客車,於民 國98年4月24日下午1時許,行經臺北市松高路附近,因上訴人 之受僱人有未依規定封鎖施工現場路口及起重機吊臂過重等人 為疏失,致上訴人所有之起重機吊臂失重掉落系爭大客車上, 造成系爭大客車車體毀損及車內乘客李福慶等3人死亡
判決理由(節錄):
按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 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65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運送人除能證明旅客所 受傷害係因旅客之過失或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不問運送人有 無過失均應負賠償責任。
又所謂不可抗力係指非常事變之不可 抗力而言,發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傷亡,應屬通常事變,並非不 可抗力,縱運送人無過失,運送人仍應負責。
再民法第654 條 第1 項所謂「傷害」,並不限於「身體傷害」,解釋上包括「 死亡」在內。查系爭事故係因上訴人之受僱人未依規定封鎖施 工現場路口及起重機吊臂過重等人為疏失,導致被保險人統順 公司之受僱人溫蓮財所駕駛系爭大客車,行經該處道路,遭上 訴人之起重機吊臂砸毀,造成系爭大客車內乘客李福慶等3人 死亡,系爭事故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發生,上訴人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業如前述,則系爭故發生之原因並非因不可 抗力或旅客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縱無過失, 亦應依民法第654 條第1 項規定,對李慶福等3 人之繼承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 RaphaelJr (天主教傳教士)   2014-06-10 14:51:00
又哭了
作者: danielchen   2014-06-10 14:54:00
我覺得還是走訴訟好 順便活絡一下律師業的景氣
作者: callmeanswer (80摳)   2014-06-10 14:55:00
所以勒?
作者: Dillon0801 (Dillon)   2014-06-10 14:55:00
實在應該立法請這些條文寫中文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14-06-10 14:56:00
結論還是法官最屌 開在路上被吊臂砸都可以輕鬆抵抗
作者: suck9527 (愚民剋星)   2014-06-10 14:59:00
還所以勒 就北捷穩輸的不然勒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6-10 14:59:00
他想講的是這種吊臂的墜落都算通常事變了不算不可抗力而已不過他也剛好打了自己嘴,如果是不可抗力的確是可以免責
作者: date1004 (本日最台肯)   2014-06-10 15:00:00
不知道跑出一個瘋子亂砍人算不算不可抗力?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14-06-10 15:01:00
話說不可抗力的定義是啥啊 心證?
作者: w76530   2014-06-10 15:02:00
文中是因為還屬於交通事故,但北捷這次是?
作者: date1004 (本日最台肯)   2014-06-10 15:06:00
確實是心證,開車途中遭第三方疏失損害,定義為一般事故那遭隕石擊毀也算一般事故囉? 自由心證無敵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6-10 15:07:00
本案殺人可能會被法院被認為事變責任,如果真的去告會影響
作者: suck9527 (愚民剋星)   2014-06-10 15:08:00
被判例打臉要不要這麼悲憤?北捷有種不要賠阿 科科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6-10 15:08:00
以後北捷對乘客安檢的態度,因為他沒盡到最嚴密的注意義務suck你敢說這件是判例XDDDDD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搭捷運能不能用民法運送契約還是用大眾運輸法,適用法律的問題你也要想過,因為大眾運輸法有另外規定
作者: tsaibing (轟轟烈烈不如平靜)   2014-06-10 15:13:00
註:本件的上訴人是「工程公司」,被上訴人是「保險公司」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4-06-10 15:15:00
這打到誰的臉?殺人魔砍人是通常事變?
作者: ttnakafzcm (燦's)   2014-06-10 15:16:00
這算交通事故 鄭捷這種也算喔= =
作者: donkilu (donkilu)   2014-06-10 15:19:00
結果也是工程公司賠啊,跟巴士公司無關
作者: jungle01   2014-06-10 15:22:00
我承認對第二項解讀錯誤是我錯。引這則判決是要說明依654運送人仍需負責
作者: aprendes (隔絕)   2014-06-10 15:34:00
把被吊車砸到當作車禍,屬通常事變還說的過去,“乘客砍乘客”要說歸類到車禍就有點牽強了
作者: nixon (為人民幣服務)   2014-06-10 16:04:00
僅限交通事故,砍人不是交通事故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