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事實上這個案子,如果去法院訴訟 北捷應該是完全一毛都不用賠
: 除非被害人家屬可以舉證
: 1.北捷事發前明知鄭捷攜帶刀械,站務人員卻不注意攜帶危險物品之人的行為。
: 2.北捷延誤死傷者之救護時間,導致被害人之死亡結果。
: 扣掉上述兩項因素以外,請問北捷在法律上有什麼責任?
: 什麼叫做 問題是在你們的車上出事,你們也會有責任啊!
: 那如果有一個人被別人殺死剛好是在你家騎樓發生,你也應該負責任賠償嗎?
: 今天還不就是衝著北捷有錢,就希望北捷可以多給一點錢給死者家屬。
: 以我過去曾在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待過,事實上北捷這件責任險理賠根本一毛都不應該賠
: 為什麼保險公司會理賠,還不是看在北捷是他們大客戶的面子上才優賠的。
: 本件是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法律有規定他的保險條款
: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 第1條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
: 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
: 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
: 第7條第二款
: 二、「行車事故」指被保險人所有、使用、管理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
: 路線,致有人受傷、死亡或財物損壞之事故。至「其他事故」則指因
: 火災、水災、擠壓等事故所造成之死傷財損而言。
: 可見鄭捷在捷運上殺人發生之事故,本來就不屬於該保險的承保事故之範圍
: 其實保險公司這四百萬本來根本就沒理由要賠的,而不就輿論壓力才會有的結果。
: 還有,北捷另外給的慰助金160萬,我有一個表哥在北捷公司當站長,他說依照
: 他們公司給予乘客慰助金的規定,就是最高160萬。
: 本來不應賠的保險金400萬也給了,北捷也給最高160萬的慰助金了,
: 還要北捷給被害人什麼呢?
: 其實北捷在法律上沒有賠償責任,它給被害人家屬的其實全部只能叫做慰問或補償,
: 根本也沒賠償的問題,台灣人有個很差勁的問題,就是愛用人死為大來吵賠錢的問題,
: 完全不討論法律層面的責任問題跟應賠償的計算問題。
: 你可以說這個北捷的人很沒同理心,以我小時候幹理賠的經驗,確實不會像他這麼白目
: ,但有時候被害人家屬也真的很無理取鬧,只能說要很有耐心的跟對方解釋跟釐清
: 相關法律問題,或是幫對方想是否有無其他可以申請補助或補償的管道,例如犯罪
: 被害人補償基金or其他社會救助或保險補償。
: 我以前有個案子,我去按照法律算就算他去法院最高他也只能拿190萬,他卻跟我
: 開價1500萬,最後也是花了很長一段時間,說服家屬也跟公司拜託才簽了250萬的賠償。
: 所以我後來就不想幹理賠了XD 還是在法院明刀明槍來打官司解決問題比較乾脆。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事實:
統順公司之受僱人溫蓮財駕駛該公司所有之系爭大客車,於民 國98年4月24日下午1時許,行經臺北市松高路附近,因上訴人 之受僱人有未依規定封鎖施工現場路口及起重機吊臂過重等人 為疏失,致上訴人所有之起重機吊臂失重掉落系爭大客車上, 造成系爭大客車車體毀損及車內乘客李福慶等3人死亡
判決理由(節錄):
按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 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65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運送人除能證明旅客所 受傷害係因旅客之過失或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不問運送人有 無過失均應負賠償責任。
又所謂不可抗力係指非常事變之不可 抗力而言,發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傷亡,應屬通常事變,並非不 可抗力,縱運送人無過失,運送人仍應負責。
再民法第654 條 第1 項所謂「傷害」,並不限於「身體傷害」,解釋上包括「 死亡」在內。查系爭事故係因上訴人之受僱人未依規定封鎖施 工現場路口及起重機吊臂過重等人為疏失,導致被保險人統順 公司之受僱人溫蓮財所駕駛系爭大客車,行經該處道路,遭上 訴人之起重機吊臂砸毀,造成系爭大客車內乘客李福慶等3人 死亡,系爭事故係因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而發生,上訴人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業如前述,則系爭故發生之原因並非因不可 抗力或旅客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說明,被上訴人縱無過失, 亦應依民法第654 條第1 項規定,對李慶福等3 人之繼承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