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白皮書】香港治權由中央授予
(水桶我也不要緊,能給台灣看到就好)
【中央對港擁全面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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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自治權中央畀幾多就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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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有權發回立法會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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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書:特區高度自治權 中央授權是唯一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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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逾2萬字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全面闡述回歸以來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區的實踐情況,指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白皮書包括前言、香港順利回歸祖國的歷程、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香港的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事業取得全面進步、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繁榮發展、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結束語以及附錄。
國務院白皮書特別解釋中央認為所謂「一國兩制」,指「一國兩制」是一完整的概念,「一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其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而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
白皮書指,「兩制」是指在「一國」之內,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等某些區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一國」之內的「兩制」並非等量齊觀,國家的主體必須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是不會改變的,而堅持一國原則,最根本的是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行益,尊重國家實行的根本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則。
白皮書強調,香港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依照基本法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須在堅持一國原則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要尊重和包容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還可以借鑒香港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經驗。在「一國」之內,「兩種制度」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借鑒,才能和諧並存,共同發展。
國務院最新發表的白皮書指,香港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而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白皮書提到,香港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經選舉產生並根據基本法行使職權,包括根據基本法規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等。
白皮書又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成立后,設立終審法院行使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
白皮書指出,「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
同時,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並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領導核心和指導思想等制度和原則。堅持一國原則,最根本的是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尊重國家實行的根本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