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有沒有OP
呂秋遠
6 小時前 · 編輯紀錄 ·
對於同道,我向來懷著尊敬的心情,畢竟我們都是為當事人服務,不過我對於有些同道,
覺得實在要認真一點,特別是要啟動自訴程序的時候。
自訴,與一般的告訴不同,告訴人必須強制委任律師代理,因為不會去地檢署,直接上法
院公開審理。也就是說,律師必須擔任檢察官的角色,舉證充分、法條精確,才能讓被告
定罪。
但是,我卻意外的發現,某份自訴案的狀紙,出現了「毀謗」兩個字,我查遍了六法全書
,只有「誹」謗,沒有「毀」謗,看了罪名以後,我實在覺得某些律師好棒棒。然後,我
又發現這份狀紙,竟然出現「連續犯」,還要法院加重其刑。但是根據我淺薄的法律知識
,連續犯早在95年就廢除,難道這是天寶年間的狀紙嗎?
要人家多讀點書,我想,找的律師也要用功點,把案件處理好,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啊!
請不要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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