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是有把這件事搞清楚地不太多
不然就是記者斷章取義 聽到要罰噓噓東就高潮了 也不意外啦
高工局有公告了
http://ppt.cc/kyz9
「收費員以不參加媒合來抵制遠通,若因此造成轉置不成功,那剛好讓遠通公司找到不被
罰錢的好理由。即使被罰錢,遠通公司還是要負轉置的責任;所以收費員仍然不可能且依
法也沒辦法由政府來安置。」
從上述這段文字可以看得出來
國家在法規上並無安置義務,以行政契約型態交予遠通
收費員自救會的訴求是希望國家直接安置,希望能夠比照航空城的待遇由政府安置。但航
空城民營化以後,原本的基礎業務仍然存在,只是薪津標準轉換,並且全額由民營公司負
擔。
這和高工局實施繼承收費並且全面電子化、裁撤收費站的情形不同,原本人工收費的業務
不復存在。所以政府才會以約聘人員的法律關係定位,畢竟約聘人員對於政府之間的關係
就像是「計劃性」、「季節性」的專案,從95年開始也不斷在招考簡章上強調,因應電子
化收費,收費員會有被裁撤的可能。
也就是,有些人是在「明知工作狀況不穩定」的前提下去報考,自我承擔風險應該算合理
吧。又或者是說,95年前已經成為收費員的,是「提前明白工作狀況不穩定」的情形,這
種情形在一般公司行號應該很常見吧?有先告知你生產線會移到國外,讓你有提早準備的
機會?
倘若行政契約交由遠通安置,發生不可歸責遠通事由,罰款於法無據
在契約之中履行義務,討論到懲罰性違約金時,都有一個條件叫「可歸責事由」。意思就
是,必須是遠通自己出包(因為故意或過失導致安置未達標準)才能對遠通開罰。假設收費
員要藉由國家直接安置的方式來讓遠通被罰錢,這其實就不能算是遠通的可歸責事由吧?
因為收費員的不配合、抵制,都會導致遠通可以大剌剌的說:「他們不配合安置,人不願
意來,這不能苛責我」。
這時候就會進入下一個問題,提供的職缺是不是差勁到讓人不想做。
這則新聞(http://newtalk.tw/news/2014/06/10/48157.html)是這樣寫的:
「遠通電收表示,為協助收費員儘快找到新工作,除於5月9日舉辦轉職媒合會,提供295
個沒有學經歷限制的職缺,經本月開放國道服務區廠商再開出49個職缺,再累計10位收費
員找到新工作。遠通承諾,收費員薪資自轉職日起5年內,其年薪不會低於轉職前一年之
年薪,因此轉職後5年內,其新職的薪資和任職收費員時的薪資差異,每月差額將由遠通
電收補足至約34K到39K。」
也就是說,不論職缺表上的基本薪資如何,遠通都會補足34K~39K。從這個面向上來看,
收費員到新的職場是有適應期,但是薪水至少沒有虧待,不能譴責遠通惡意逼退吧?
如果遠通沒有惡意逼退,那收費員自己的抵制,也還真的罰不到遠通呀...
完全在浪費力氣,要是這幾個月已經去工作的話 都不知道已經賺了萬把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