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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福特飯店事件進展:
本辦公室跟警方連絡,警方表示這是「飯店報案」,因為要求住客離開,住客不願退房所
以由航警局派了一名男警,五名女警到場。將此定調為因「報案」而到場的糾紛。航警局
表示並非他們破門,是「飯店的人」自己破門。據說稍晚航警局會發聲明,我們也會繼續
查證警方說法是否屬實。
不過看影片中警方一直說根據觀光局規則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請沒有登記的人離
開」,卻說不清楚是什麼法的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
本辦公室又打電話給觀光局確認,他們說跟登記有關的的條文是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第十六條:
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
駐 (派出) 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
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備查。
前項旅客住宿資料登記格式及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或分局之規定。
第一項旅客住宿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一百八十日。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但關於前兩個登記每一位入住者的規範,觀光局表示他們本來因為警政署的「流動人口登
記辦法」而增訂的,而警政署已經在97年廢止這個辦法。觀光局本來有因此而去要求說他
們可不可以也把這兩個條文拿掉,但警政署表示希望觀光局繼續留著。
這個關於登記的問題,台灣人權促進會在2011年出版的影子報告當中也曾提出違反隱私權
之批評。(詳見該書第167-1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