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n69 (austin)》之銘言:
: 讓我來平衡報導
: 這些都是在假設政黑蛆說的是事實的前提下
: "諾福特飯店櫃台會在入住時詢問,同行的有幾人
: 並要求同行者也需出示證件登記"
: 這是比較特別且需要注意的地方
: 因為台灣其他的飯店,入住時只需登記一人的證件即可應該是常識
: 如果諾福特真的管理上的要求比較嚴格
: 確實有這樣子別於同行的入住規定,那唯一的可能就是被踩(ㄍㄧㄚ)洞(ㄎㄤ)了
: 因為林北就不信你們他媽從以前到現在都這麼謹慎確實的登記每一位入住者的證件
: 遇到團體旅遊像畢旅的,我操你媽的要在大廳跟你耗半小時嗎
: 但規定終究是規定
: 今天被ㄍㄧㄚ ㄎㄤ惹
: 又可以讓政黑蛆說我們是理盲濫情.大聲卡贏面的吱吱
: 他們拿"飯店規定"來靠北
: 我們現在唯一能扭轉劣勢的就請有"入住經驗"的朋友出來說話
: 飯店真的都會確實登記每一位入住者的證件嗎
: 如果沒有的話,那就合理懷疑這個ㄎㄤ根本就是被設的
: 先讓你入住之後,再強行破門把你趕出去
: 然後製造衝突跟對立
: 繼續抹黑我們是理盲濫情滿口幹你娘機掰的台巴子
: 幹你娘機掰
事實上旅館業管理規則怎麼寫根本不重要
因為無票搜索的要件刑事訴訟法已有明定
第13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簡單來說,主體必須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然後三種情況都必須要是逮捕罪犯或嫌犯
旅館業管理規則不過是個命令,不能牴觸刑事訴訟法
更別說就算授權旅館業管理規則的母法縱有類似規定,搜索人員還是要遵守刑訴的規定
扯旅館業管理規則根本就是混淆視聽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