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nnight (甯)》之銘言:
: ※ 引述《bin69 (austin)》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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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旅館業管理規則怎麼寫根本不重要
: 因為無票搜索的要件刑事訴訟法已有明定
: 第131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 簡單來說,主體必須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然後三種情況都必須要是逮捕罪犯或嫌犯
: 旅館業管理規則不過是個命令,不能牴觸刑事訴訟法
: 更別說就算授權旅館業管理規則的母法縱有類似規定,搜索人員還是要遵守刑訴的規定
: 扯旅館業管理規則根本就是混淆視聽罷了
這篇點出重點了
旅館規則還是旅遊觀光法規怎樣根本不重要
因為那只是規範業者和旅客在入住時該做甚麼,但入住時怎麼做是一回事
跟有人違規了業者能做甚麼是兩回事
這些法規不構成業者或是警察能強行破門的根據
強行破門就是侵犯隱私權,必須要有法律授權,而且必須是明確授權
以上法規通通不是授權基礎
所以如果業者認為這批房客很危險,也應該報警,由警察來處理
那現在警察來了,要入內搜索也仍要依刑事訴訟法辦事
搜索就要有搜索票,沒搜索票要緊急搜索就要符合第131條的要件
於是問題來到,抗議民眾是否符合要件?
先從第三款開始好了,當時民主鬥陣的人只是在睡覺,這也犯罪?
第二款,請警察先指出個現行犯
第一款,那就必須要是民主鬥陣的人先前犯了甚麼法,警察偵查犯罪後發現嫌疑犯在這
迫於情勢緊急才能破門搜索
很明顯的,通通不符合,所以警察是違法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