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早的諾富特飯店事件,全面真軍團隊為大家帶來最即時的法律分析,歡迎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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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消失的威權鬼魅、反覆體驗的戒嚴感受-針對諾富特飯店事件分析
2014年6月25日的早晨,當天朝特使張志軍的前腳都還沒踏上台灣的土地前,島國的國
家機器早已迫不及待地啟動,包括員警與飯店人員的一行人,破門衝入住宿旅客的客房中。
由網路上所呈現的現場影片可知,黑衣男子衝入房中後不停覆誦:「依照法律規範」等語,
但正如同馬政府動輒跳針「依法行政」、「Z>B」鬼扯蛋,法治社會中並不是穿著制服或
吠比較大聲就代表是正確的一方,以下筆者試圖由法律觀點分析這起事件,看看「依法律規
範」的正確作法應當為何。
一、胡說瞎扯的法律依據、憑空捏造的依法行為
根據立法委員尤美女女士臉書所載,其辦公室向觀光局確認後,對於房客登記的相關規
定為《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該規則第16條要求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
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交給警方,這一段大家出去玩應該都有經驗,住房前櫃台會
請大家登記基本資料。此外同規則第23條也要求旅館須將每天住宿旅客的資料,登記後以傳
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給警方備查。筆者認為此規定有嚴重侵害人民隱私的疑慮存在,不
過因為與本文較無關係,就暫時擱置不談,有興趣了解立法緣由者,可上尤美女委員的臉書
頁面看看。
與此次事件相關者是該規則第27條,旅館業者若發現「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施用毒品」、「有自殺跡象或死亡」、「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
疑者」,應立刻報請警察機關處理或進行必要的處理。請大家回想今天早晨的事件中,若依
照法律規範行事,究竟合乎哪一種情況呢?如果根本不存在這些情況時,「依法律規範」來
說,無論旅館業者或警方,根本不可能進行任何必要的處理,當然也包括破門而入或要求離
開的舉措。
如果真要硬凹,唯一可能成立的情況就只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比如說
造成了天朝特使不happy的危險、讓馬區長精神耗弱構成傷害罪),縱然如此,條文中也完
全沒授權旅館業者或警方可以「破門」或「驅離」。另外,雖然有「必要處置」的規定,但
處置程度應該要配合房客的行為強度,若房客只是待在房內拒絕開門,考量當時並非退房時
間,房客也沒有任何造成危險或犯罪的行為,甚至敲門者不出示任何身分證明,種種跡象都
顯示破門行為早已超越「必要」的程度,屬於「過當且不必要的處置」。
最後必須注意到一件事情,此規則是對於「旅館業者」的要求,而非對於「旅客」的要
求,所以依照本法規,也無法推論出旅客有登記的義務、登記者必須待在房間的義務、開門
理會無理要求的義務,實際上我們也不可能要求房間登記者必須無時無刻待在房間之中。因
此,雖然黑衣男子不停跳針「依法律規範」,事實上根本不存在一條規範讓他破門而入,這
種面不改色憑空唬爛的本事,應該去夜市賣藥,而非在國門的旅館工作,否則真是大材小用
阿。至於千辛萬苦掰出兩條規則的觀光局,我們就為他們的辛勤工作鼓掌吧,說不定還是凹
哪個倒楣的替代役男去翻法規掰出來的呢。
二、臨檢、搜索皆難以成立合法有據的破門行為
對於破門而入的行為,網路上有相當多的討論,不過相較於「搜索」,筆者認為由「臨
檢」行為開始討論會更適當。大法官在535號解釋中已認為臨檢會對人民權利產生侵害,所
以警方不得任意為之,必須合乎一定門檻與相關要件,才可以進行合法的臨檢行為,以「場
所的臨檢」來說,必須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如果
處所是私人居住空間時,應受和住宅相同的保障。此外,與本案較相關的臨檢規定,規定在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的第7條與第8條,此一辦法認為警察人員需要有相當
理由「足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才可以進行臨檢,且警察於臨檢前,應對值
班人員與受臨檢者出示證件並表明身分,且須告知實施臨檢的事由。除了這個維護辦法外,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也都存在相同的規定。
從上面的大法官解釋與相關規範可以知道,警察要進入旅館房間臨檢並不是看他心情爽
快與否,而是要合乎法律規定的要件。如果我們由影片重新審視今天早晨的事件經過:首先
,警方並沒有出示任何的身分證明,就介入且參與此事件;此外,該房間顯然也不是「已發
生危害」的場所,就算接下來學生們可能會參與抗議的活動,一方面抗議活動並不是在該房
間中,另一方面抗議活動也未必成立「即將發生的危害」,筆者實在找不到成立合法臨檢的
可能。當法律上的要求都無法達成時,我們實在難以想像這個破門行動或要求房內旅客(而
且是有付錢且有權使用的房客)離開,到底是基於什麼樣的法治基礎。
除了臨檢之外,刑事訴訟法上有一種比臨檢受到更嚴格限制的手段叫作「搜索」。因為
搜索比臨檢受到更大的限制,因此當臨檢都不可能合法成立的時候,搜索當然也不大可能成
立。不過,既然網路上對搜索討論很多,筆者也簡單說明一下搜索的部分。依照刑事訴訟法
128條的規定,警方執行搜索時須要出示搜索票,如果有刑事訴訟法131條「緊急搜索」的特
別規定時,警察因為情況急迫要「拘提」、「逮捕現行犯」,可以不拿搜索票就進房搜索。
今天的事件中,警方連張冥紙都沒拿出來了,當然也不可能有搜索票,加上警方並不是為了
上面的緊急理由,當然不可能合法地破門進屋進行搜索。
三、意圖卸責的警方論調
目前因為飯店與警方目前各說各話,還未能釐清要求開門未果後破門而入的是究竟是警
方或飯店人員(如媒體報導:「警方表示這是「飯店報案」,因為要求住客離開,住客不願
退房所以由航警局派了一名男警,五名女警到場。將此定調為因「報案」而到場的糾紛。航
警局表示並非他們破門,是「飯店的人」自己破門」)對此,筆者認為不論是誰破門,都不
會影響破門行為違法且毫無法律根據的結果。
首先,如同本文前面所說,警方無論入屋臨檢或搜索都是欠缺合法依據的,執行上也有
明顯的瑕疵。就算今天破門的換成旅館人員,如果旅館人員是受警方指揮進行這些行為,旅
館人員的行為依然可以被視為警方所為,這都無法改變警方行為違法的事實。另外,如果警
方主張自己只是到場處理糾紛,對於旅館人員沒有法律依據的破門行為,在場的警方應該是
阻止違法或過當行為,而非任由糾紛進一步的擴大,在事情的處理上依然是責無旁貸。筆者
認為這一切責任,就等事情真相大白時,才能作更進一步的討論,當然前提是不會被私下串
供或河蟹掉。
四、結語-循序漸進的預防性措施、變本加厲的國家暴力
六年前的秋天,當陳雲林來台時,曾有一句口號:「戒嚴傳統、全新感受」。如今,伴
隨著張志軍來台,當時的衝突場景、國家暴力又都回到我們的眼前,台灣島上不停徘徊的威
權鬼魅,總會在這些時刻,具體地以國家機器的形式,將台灣歷史上殘害民主法治的悲劇,
一次次施加於不同世代的台灣人身上,今天我們又再一次品嘗了戒嚴的滋味,而且這次的滋
味更加苦澀。
回顧2008年,當時的鎮壓與對自由的箝制,發生於陳雲林抵台之後,但這一次則是在張
志軍抵台前,就開始進行「預防性」的人權侵害。這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政策方向,猶記
得數個月前,自由主義研究者江院長就表示要對社會運動者進行「預防性」羈押,台灣執政
者的手法已不再滿足於事發後的壓制,對於愛好秩序、厭惡人權的馬政府來說,事前的預防
與控制是令他們感到更舒適的手段,也是讓天朝特使感到友善與和平的最佳作法。為了這一
切,從今年春天開始,馬政府與台灣警方也不停進行超越憲法、毀敗法治的作為,諾福特飯
店發生的事件,只是這一連串悲劇中的一幕,對於仍信仰民主、自由與法治的部分台灣人來
說,這是邁向更黑暗的其中一步罷了。筆者撰文的當下,守護著民主的運動者仍被軟禁於房
間之中,為了陳雲林、張志軍,我們已經被奪去太多得來不易的民主果實,當台灣失去主權
之日,我們將失去更多,也必須重頭再追求這一切。
我們需要為房間中的戰友祈禱、為台灣祈禱,然後不分立場地憤起對抗這一切,如果我們的
信仰是真正的民主與實質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