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loser (不良豬)》之銘言:
: http://ppt.cc/pXqa
: 被控竄改證據 北市刑大小隊長不起訴
: 台北市刑大韓姓小隊長偵辦性侵案時,張姓男子控告韓接受楊姓女子委託,置換變更電腦
: 內MSN對話紀錄,企圖入他於罪;案經新北地檢署請調查局鑑定人員協助,認定對話檔並
: 無無竄改紀錄,今天將韓與楊女處分不起訴。
: 檢方指出,張姓男子在2009年間,認識當時未滿16歲的楊姓女子,事後2人分手撕破臉,
: 楊女提告張恐嚇、性侵;張一、二審獲判無罪,認為電腦MSN對話前後文遭刪,後來出現
: 另一個相同檔名的檔案,是遭警方栽贓,提告誣告、妨害電腦使用。
: 但調查局鑑定人員出庭表示,當時應是警方為了從電腦找出性愛照片等證據時,將資源回
: 收桶內被刪除的資料回復,導致系統自動覆蓋,對話紀錄內容並無遭竄改紀錄。
: 檢方表示,張曾委請律師將筆電送交調查局鑑定,鑑定報告已註明「未發現更改檔案情事
: 」等語,張卻執意持報告中的隻字片語堅持提告,認為均罪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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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堆酸民的臉腫腫的
臉腫腫?你當大家都是念文組然後又不懂法律的?
這未發現更改檔案情形,我是不知道這鑑定人員是怎麼認定的.
刑法的重點是要有意圖.很難想像靠個電磁紀錄就可以判斷出當時刑警的意圖.
也就是說,鑑定報告應該寫的是兩個版本檔案的差異,而不是這種法律上的判斷.
再來,自動覆蓋會那麼剛好只留某些部分?而且就剛好是對被告不利的?
重點是要覆蓋前系統還會說兩個檔案不一樣.警察會不曉得?
在一個法治國家,程序正義是很重要的.一個小瑕疵就可能導致一個無辜的人受罰.
不過依最近警察的一些作為,應該是不把程序正義當作一回事.
被告也只是剛好而已.
: 只能說台灣記者素質不意外
: 專挑合大眾胃口的加油添醋亂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