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林姓男子3年前與一名女子在騎樓發生性行為,路人以為是性侵案報警。陳姓警員
到場逮捕林男時發生扭打,陳出拳擊中林的左眼窩導致眼球破裂,林向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法官認為陳員的強制力是合法的逮捕行為,駁回聲請,判決市警局免賠。
判決指出,林男和1名女子在酒坊飲酒後,在永富路、自治北街口附近的騎樓發生性行為
,七堵派出所陳姓警員到達現場時,林男不願意到派出所,與陳發生扭打。被害女子事後
指控林性侵她,但法官觀看現場監視器拍攝畫面,發現兩人性行為過程中變換3種姿勢,
女子並無任何抗拒或反抗動作,判林無罪。
林則指控陳姓警員過失致重傷害罪,法官認為案發時為凌晨,視線不佳,加上騎樓空間狹
窄。陳員以強制手段逮捕現行犯合法,前年底判陳無罪。林姓男子向法院訴請國家賠償,
要求市警局賠他醫藥費和看護費約22萬元、勞動能力喪失費約97萬元。
法官檢視案發現場錄影畫面,看到黃、林扭打倒地時,黃在下、林在上,黃為挽回不利情
勢,把林推往騎樓內側,再趁勢以身體壓制時出拳擊中林的左眼窩。因林極力掙扎,黃難
以預見會打中左眼窩,非出於不法侵害。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7710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