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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紐約時報中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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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裁定手機內容屬公民隱私不得侵犯
華盛頓——美國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週三一致裁定,警方在逮捕人時,需要
有搜查證才能搜查被捕者的手機。這是數字時代隱私權的一次全面勝利。
雖然這個裁定將為每年1200萬被逮捕的人提供保護,其中很多人只是犯了點小罪,
但是其影響可能會更廣。這一裁定幾乎肯定也適用於對平板電腦和筆記本電腦的搜
查,裁定所依據的理由或許適用於對住所、公司的搜查,以及對協力廠商(比如電
話公司)保存的資訊的搜查。
“這是一個大膽的意見,”喬治‧華盛頓大學(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法
學教授奧林‧S‧克爾(Orin S. Kerr)說。“它是電腦搜查案的第一個判例,它表
明我們進入了新的數字時代。不能再使用舊法則了。”
首席大法官小約翰‧G‧羅伯茨(John G. Roberts Jr.)代表最高法院書寫了意見,
他敏銳地意識到手機在當代生活中的核心作用。他說,手機“在日常生活中如此地
普遍且不可少,以至於傳說中的火星來客可能會做出結論,認為它們是人類身體結
構的一個重要部分”。
但是,他補充說,老的原則要求,手機的內容應受到保護,不屬於常規搜查的範圍
。羅伯茨首席大法官寫道,美國大革命(American Revolution)背後的一個驅動力
就是對“通用搜查證”的反感,這種搜查證“允許英國軍官用不受限制的搜查,在
人家裡翻箱倒櫃,尋找犯罪活動的證據”。
首席大法官還寫道,“現代技術讓個人能夠將這些資訊握在手裡這個事實,並不讓
這些資訊變得不值得受到美國建國者為之奮鬥而贏得的保護。”
政府在涉及警方使用新技術的案子中出人意料地接連失敗。對週三的案子以及2012
年一起涉及GPS設備的案子來說,最高法院以前的判例都是支持政府的。“但是政
府在這兩個案子上得到的票數為零,”克爾說。
法院長期以來一直允許在逮捕人時,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進行搜查,他們說那樣
做是出於保護警官的需要,並可以防止證據被毀。但是羅伯茨首席大法官說,在手
機的情況下,上述兩個理由都沒有多少意義。他寫道,雖然員警或許可以檢查手機
,看看上面是否帶著刀片,“但是,當員警確保手機本身是安全的,並排除了任何
潛在的物體威脅之後,手機中的資料不能危及任何人。”
羅伯茨寫道,證據可能會通過“遠端擦除”被銷毀,或通過加密程式隱藏起來的可
能性很小,僅僅是一種猜測,而且是一個可以解決的問題。警方可以關閉手機、取
下它的電池,或把它放在一個鋁箔袋子裡。
首席大法官寫道,如果警方面臨真正的“機不可失”的情況,他們可以根據憲法第
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中關於“迫切需要的情況”那個單獨條款,有權進行
搜查。羅伯茨說,在法律天平的另一邊是包含於典型手機中的資料。他寫道,90%
的美國人有手機,手機上包含了“幾乎涉及人們生活各個方面的數位記錄,從平凡
的瑣事到親密的隱私。”
他寫道,“根據一項調查,有近四分之三的智能手機使用者報稱,在大多數時間裡
,他們與手機的距離不超過5英尺,有12%的被調查者承認,他們甚至會在淋浴時使
用手機。”他說,就聯手機這個詞本身也不夠恰當。他寫道,“它們可以很容易地
被稱為相機、視頻播放機、通訊錄、日程表、答錄機、圖書館、日記本、相冊、電
視機、地圖或報紙。”羅伯茨承認,這項裁定將增加執法的難度。
他寫道,“智慧手機已成為幫助犯罪團夥成員協作和溝通的重要工具,它們能提供
與危險罪犯有關的有價值的定罪資訊。隱私是有代價的。”
不過其他技術也讓警方能更容易地得到搜查證。首席大法官寫道,用電子郵件和
iPad,警官有時能夠在15分鐘內拿到搜查證。美國司法部女發言人埃朗‧卡納萊
(Ellen Canale)表示,司法部將與其執法部門合作,確保各執法機構全面遵守裁定。
雖然最高法院偶爾會受到對技術不夠瞭解的指責,但是現年59歲的首席大法官羅伯
茨似乎完全熟悉智慧手機的功能。他寫道,“普通智慧手機用戶平均安裝33個應用
,它們合起來能形成一個披露用戶個人生活的蒙太奇。”
他說,有各種各樣的應用,有“提供民主黨新聞的、提供共和黨新聞的”,還有針
對“酒癮、毒癮和賭搏癮的“,有“分享禱告請求的”,還有“查詢懷孕征狀的”
。他補充道,來自這些應用的紀錄“也許能無限期地存放在這些手機裡”。他說,
還有更多的資訊也許可以通過雲存儲獲得。
他寫道,“在能上互聯網的手機上,可以找到在互聯網搜索和流覽的歷史,這會揭
示一個人的私人興趣或擔憂,比如搜索疾病的某些症狀,加上經常上WebMD(美國
最大的醫療服務資訊網站)的紀錄。手機上的資料還可以揭示一個人曾去過的地方
。保留一段歷史的定位資訊是很多智慧手機的標準功能,這就可以重建一個人的行
動範圍,具體到每分鐘,不僅是這個人在城裡的行動,也包括在某座建築內的行動。”
最高法院在4月份曾聽取了兩個有關案子的辯論,但只做出一項裁定。
最高法院的裁定可能是非常技術性的。這個決定卻十分直接了當。員警在逮捕人時
,想搜查手機必須怎麼做?
“獲得搜查證”羅伯茨首席大法官寫道
3.新聞連結:
http://cn.nytimes.com/usa/20140627/c27scotus/
4.備註:
“警察國家的警察想搜查手機必須怎麼做?”
“耳朵長茸”
發完文才發現前面有鄉民已經轉錄自由時報轉發的消息
希望轉發紐時的原文不算OP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劣文"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