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及內政部會銜修正發布-「體位區分標準」_101年7月6日
為配合募兵制實施及提升常備兵役、替代役役男之服勤體格素質,由國防部銜本部修
正「體位區分標準」,本標準於101年7月5日發布,並於101年7月7日生效。
本標準依據兵役法第33條規定訂定,於63年6月19日訂定實施,歷經14次修正。現行
標準自96年12月發布實施迄今,本次修正內容有依醫學專業檢討調降體位條件,如身高體
重之BMI(體格指標)值、視力、畸形足(扁平足)等,又考量募兵制實施,常備役體位僅須
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在疾病達穩定狀況,不影響服役安全下,適度修正體位未定之治療
觀察期限,爰共計修正174項次。有關修正條文及項次部分,重點摘錄如下:
條文部分:
第4條增列役男體位審查會之審議權責;第5條增列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體位未定
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如役男可提出診斷證明書以確認罹患病症之時間者,得溯及認
定,以維護役男權益。
項次部分:
(1)身高體重(第1、2項)BMI(體格指標值):大於31.5或小於16.5免役。
(2)心律不整(第58項):原替代役體位條件,如複雜性或多發性心室早期收縮、第二度房室
傳導阻滯等病症全部移列為免役體位。
(3)替代役體位:遺傳性貧血經診斷確定,男性血色素十二至十二點九
gm/dL(原十一至十二點九gm/dL);免役體位:遺傳性貧血,男性血色素低
於十二gm/dL(原男性血色素低於十一gm/dL)
(4)畸形足(第127項):該項中扁平足X光足弓角度大於一百六十五度,小於等於一百六十八
度者,由常備役體位移列替代役體位;足弓角大於一百六十八度者,移列免役體位。
(5)視力(第148項):高度近視超過1000-1100度以下為替代役體位(原超過1000-1300度以下
);兩眼視差超過超過400度在500度以下(原400度在600度以下);超過1100度(原超過1300度
);兩眼視差超過500度(超過600度)為免役體位。
「體位區分標準」修正後,為維兵役行政之連續、一貫及公平性,並本法律從新從優
原則,對於本標準修正前、後,有關役男經體檢、複檢、驗退或傷病停役之體位判定,配
合法制之適用,均不溯既往;惟發布前後進行中案件,倘舊法有利當事人,則本法律從新
從優原則辦理。至於役男體位判定、清查等作業,本部將函頒相關配合措施,俾利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以維護役男權益。
有關「體位區分標準」及其施行之判等相關配套措施,可逕至本署
網站「業務資訊」-「役政法規查詢」查詢。倘有體位判定或申請複檢等問題,請逕洽詢
戶籍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
業務連絡資訊:徵集組、049-2394379、2394363、2394464、2394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