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個人單從此篇內文所說的第13條來看是沒有問題的
內文單純使用修正後之法條,要讓人覺得修法修很多有種驚悚感
※ 引述《ilovesongyy (YY)》之銘言:
: http://ppt.cc/fPWq
: 內容:
: 「壓垮台灣創作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 我原本應該要趕稿的,但即便今天無法睡覺,也必須告訴大家這件事,
: 拜託請各位花5分鐘看看這篇文章真的拜託拜託大家!!!!
: 7/9星期三下午2點30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8樓禮堂,
: 將召開第5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倘若修正草案順利通過,
: 將會是壓垮所有台灣創作者最沉重的一擊。
: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 修正條文於網頁最底端
: 條文有太多荒謬之處,譬如對於「非營利目的」使用它人創作的權利過度擴張
: (特別是音樂類作品);避免冗長,只向大家說明最可怕的第13條修正:
: 甲案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 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兩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甲案 -
本來只明訂若有契約約束著作財產權屬受僱人,就從其約
修正為不明寫出要約定誰,賦予較大彈性空間。
修正前: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
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修正後: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
: 乙案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修正前後:
乙案 -
從著作人預設為受僱人,若契約約定受僱人為著作人就從其約。
修正著作人預設為僱用人,若契約約定受僱人為著作人就從其約。
修正前: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
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
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修正後: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
約定。
: 簡單來說、依照修正結果,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 所有作品之版權將無條件歸雇主所有。更誇張的是,在乙案中,
: 如果沒有契約明定,創作者將連人格權都喪失!!!!!!!
這一段話算是沒有錯
但也顯出玩弄文字的問題
: 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該作品的作者,他的老闆才是!!
: 他的老闆付了薪水以後就變成「製造那個作品的人」。
: 倘若修正通過,台灣的創作圈將會永遠成為一灘死水。
我們來看看乙案修法前後的現實生活會發生甚麼事:
修法前
今天A公司想要一套進銷存系統,請了一位B員工,每個月給他六萬元,
這個系統完成後,在沒有任何其他契約下,B員工為著作人,而A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
但通常,對於著作權有認知的公司都會簽署如「著作權讓渡協議」等文件,
要求他付錢請來的員工做的成品之一切權利都歸公司,
簽了就給你錢給你工作,不簽你掰掰。
於是乎這個案子就變成:
B員工拿到了一張A公司給他的讓渡同意書
╱ \
B員工只想給他財產權不想給他其他權利 B員工願意簽名並且放棄一切權利
∥ ∥
B員工不簽名,公司不給他工作跟錢 B員工簽名,有工作也有錢
∥
∥
例外
A公司同意B員工擁有一切權利,簽署契約。
則B員工擁有一切權利,有工作有錢。
修法後
除非有契約另訂,否則預設以A公司為著作人。
於是乎這個案子就變成:
A公司招募B員工叫他做出軟體
╱ \
B員工不願意A公司當著作人 B員工願意A公司當著作人
∥ ∥
B員工不接受這個條件,沒工作沒錢 B員工開始工作,有工作有錢
∥
例外
A公司同意B員工為著作人,簽署契約。
則B員工為著作人,有工作有錢。
原本呢,公司要你放棄,你想當著作人你就跟公司去揮、去簽約;
修法後,本來就是公司的,你想當著作人你就跟公司去揮、去簽約;
反正你如果在乎你就會去揮,修法前後都一樣,
你不在乎或者不想拿公司的錢,你愛怎麼創作怎麼創作,為何會扼殺到臺灣創作人?
這條法案會不會影響臺灣的創作人? 不會。
這條法案會不會影響臺灣「受雇的」創作人? 會。
但是到頭來,一切還是要看你跟公司的合約而定~
他只是更改預設值讓公司不需要再多個步驟去處理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