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為了一件非常無聊的事情被告,今天收到了不起訴處分
睡前把判決書仔細看完,基本上其實也不是說我真的亂罵人,而是台灣偉哉偵察
制度讓我不能不被告,也就是說:告人的人不管告的法條對不對,有沒有積極證
據,這些事情告訴人一點都不需要知道或準備,因為檢察官就必須去幫告訴人把
這些事情處理好(告訴人連律師可能不用請),最後都只是徒增社會資源的浪費。
就像本次告訴,他總共告我兩條
1. 妨害名譽,只因我說不要像馬英九躲起來
(問題是他要我出來對賭,我出來了他卻不回應了)
2. 煙滅證據:只因為我修改了兩個網友罵他的貼文
你說瞎不瞎,而且告訴過程中,他還寫信來說要我賠他精神損失20,000元就撤銷
告訴,整起案件應該最後有17人跟他和解,也就是說半年多他可能總共得到了34萬元。
就只要一篇文章告人就好? 有沒有訴棍濫訴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