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我們來看看緊急醫療救護法中關於救護車的規定
第17條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
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
現在問題就出在↑
如果按照法規所訂
救護辦法第 3 條
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二) 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三) 孕婦待產者。
(四) 其他緊急傷病者。
救護比起其他強者學長來說跑得不是很多啦
今年上半年400多件
大概2成是真的緊急;其他的就不予置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