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
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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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一下構成要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乍看之下,因為高振利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所以行政罰的部分不該罰好像合理
但是,刑事的部分被判有罪的是負責人高振利,而行政裁罰的部分則是大統(法人)
在受裁罰主體不同的時候,是否有行政罰法第26條的適用呢?來看下面的解釋函令
台財規字第09500361680號 令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
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
得裁處之。」是本條規定,應以同一行為主體同時觸犯刑事罰及行政罰始有其適用,如涉嫌
違犯刑事法律者與行政罰法者分屬不同主體,即無本條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