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veFood (食在愛玩)》之銘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10/35948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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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報導】因為嫉妒,十七歲少女竟殺害三歲妹妹!雲林縣一名剛從高職畢業的少女,
: 見父親把外遇生下的女童帶回家,母親不但包容還視如己出,少女不滿母親遭遇,又覺得
: 自己受冷落、心生嫉妒,前晚在家反鎖房門,持尖刀殺害年僅三歲的同父異母妹妹,然後
: 報案自首:「我殺人了!」女童生母淚崩說:「她還差三天就過四歲生日,怎會發生這種
: 事!」
憤怒!因為兇手是對「無辜者」下手。這跟義憤殺人是針對「直接罪魁」的報復又不同。
所以這類兇手其實極為可惡。但坊間卻仍有人「同情」這個兇手。
依照邏輯要將案情背景一一拆解:
外遇的父親可被譴責,邏輯上不代表三歲女童有任何應被譴責之處。
此一兇案,兇手遷怒到沒有任何應被譴責之處的無辜者而殺之,兇手是自己腦殘、變態。
包含兇手先前早就經常狠掐女童,而被女童告狀過。如今直接斃了女童,比較省事。
父親外遇->自己不爽->殺年幼的無辜者。值得同情?
照坊間部分這種理盲濫情的思考法,鄭捷也不是「無端殺人」,他是被破壞他初戀的國小
同學所「激起」的恨意,來殺「捷運乘客(無辜者)」。鄭捷的遷怒完全不值得原諒,許
女的遷怒怎麼有些人的腦袋忽然覺得有一絲可被原諒?
鄭捷變態的道理,就跟此案許女的變態類似。絲毫不值得同情。
但許女因為是女性、未成年、自首,依照冷眼觀察司法實務,法官大概輕判,有燒香的話
搞不好甚至緩刑,連牢也不必坐。至於三歲女童的生命法益,日頭赤炎炎,法官哪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