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oko147 (心情電梯)》之銘言:
: ※ 引述《ramataiwan (rama)》之銘言:
: 一罪不兩罰?這只是騙小孩的原因
: 真正的原因是顏色對了
堂堂法治國的原則被你說成騙小孩的原因?
還是某黨黨工總是把顏色看得比法律重?
可悲的是自己出事的時候就連忙找憲法救援,
現在倒是轉個彎,顏色優先於憲法。
呵呵.
: 2011年,大統長基的「醬油觀光工廠」名號盛大開幕,當天出席的來賓冠蓋雲集,除了
: 主管觀光業務的交通部長毛治國,還有總統馬英九的大姊馬以南與當時的行政院長吳敦
: 義夫人蔡令怡等人
: 豬油不可信,疑?是中時
: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5/112013102100085.html
: 所以,顏色對了就沒問題
: 又再次證明了高集黨證的好處
: 這對選前固樁是很有幫助的
行政罰法 第26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
可見原則上還是得優先以刑法論處,
除非判決未宣告罰金或不同種類之處罰,才可再以行政罰處理。
另外,在刑事審判確定前,衛福部有無執行行政罰的權限?
行政罰法第32條第1項: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
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行政機關縱發覺在先,皆負有將案件移送至有優先管轄權限之該管司法機關之義務,
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應由該管司法機關優先享有管轄權限。
那什麼時點,什麼狀況衛福部才有管轄權限?
行政罰法 第26條第2項:
前項行為(指26條第1項)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
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綜上,就算衛福部沒有撤銷而堅持要罰,
最後也會被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而自始無效。
不過講這麼多,可能某些人還是只看得到藍藍的顏色吧......
用力噓沒關係,
我只是看不慣某些人遇到事情就拿"民主國家","憲法保障"當擋箭牌。
而實際上依法行政卻被說"顏色正確"。
想來既矛盾又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