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werPro (什麼?)》之銘言:
: ※ 引述《koko147 (心情電梯)》之銘言:
: 行政罰法 第26條第1項: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 亦得裁處之。
: 可見原則上還是得優先以刑法論處,
: 除非判決未宣告罰金或不同種類之處罰,才可再以行政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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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同你補充的這句的見解
你也找了法條
所以這樣的行為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本來就是可以行政罰鍰的
: 另外,在刑事審判確定前,衛福部有無執行行政罰的權限?
這點我不能確定
但是你自己舉的法條本身就是有但書了
本來就是容許一罪以刑法處罰後
再以行政相關條例處罰的
所以你舉第26條第2項
前項為是指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
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現在三個癥結點
1.就算刑法有罪,明明還是亦得裁處行政罰
2.刑法判決結果呢?
3.民事賠償部分?
: 行政罰法第32條第1項: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
: 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 行政機關縱發覺在先,皆負有將案件移送至有優先管轄權限之該管司法機關之義務,
: 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 應由該管司法機關優先享有管轄權限。
: 那什麼時點,什麼狀況衛福部才有管轄權限?
: 行政罰法 第26條第2項:
: 前項行為(指26條第1項)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
: 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
: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 綜上,就算衛福部沒有撤銷而堅持要罰,
: 最後也會被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而自始無效。
: 不過講這麼多,可能某些人還是只看得到藍藍的顏色吧......
: 用力噓沒關係,
: 我只是看不慣某些人遇到事情就拿"民主國家","憲法保障"當擋箭牌。
: 而實際上依法行政卻被說"顏色正確"。
依法行政
並不是因法縱放
法條明明規定得處法
有黨證就不處罰
無黨證就 處罰
這是法官的心證
但顏色對了就沒事可不是一次兩次
: 想來既矛盾又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