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hino0314 (鬼島夢想家)》之銘言:
: 第26條(一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及適用範圍)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
: 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 =============================================================================
: 我們來看一下構成要件「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 乍看之下,因為高振利已經被判處有期徒刑,所以行政罰的部分不該罰好像合理
: 但是,刑事的部分被判有罪的是負責人高振利,而行政裁罰的部分則是大統(法人)
: 在受裁罰主體不同的時候,是否有行政罰法第26條的適用呢?來看下面的解釋函令
: 台財規字第09500361680號 令
:
: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
: 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
: 得裁處之。」是本條規定,應以同一行為主體同時觸犯刑事罰及行政罰始有其適用,如涉嫌
: 違犯刑事法律者與行政罰法者分屬不同主體,即無本條適用。
: 答案很清楚了吧?
: 刑事罰高振利,行政罰大統這家公司
: 根本沒有一罪不二法的問題
你要不要先查判決再來PO文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矚易字第1號
102年度易字第1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被告兼代表 高振利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昌鑫律師
李進建律師
(以下省略)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8439號),及追加起訴(102偵字第8726號、 第9171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食
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各科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罰
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萬元。
高振利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與
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以下省略)
=======================================
食品衛生管理法有處罰法人的刑事罰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