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yz1981 (永遠的反對黨!!)》之銘言:
: 不對喔
: 依行政罰法第26條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
: 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 案^^^^^^^^^^^^^^^^^^^^^^^^
: 沒有什麼「行政罰規行政罰,刑事規刑事。兩碼事!」這種說法
: 另外附帶一提的是,這裡所謂的「其他種類行政罰」,指的是行政罰法第2條列舉的
: 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影響名譽、警告性等處分,不包括罰鍰。
: 所以,當案件進行刑事程序後,除非是檢察官或法院最後作成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
: 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的話,否則行
: 政機關本來就不得再對同一行為人處以罰鍰的處分。
: 目前看來,衛福部撤銷對大統的罰鍰處分應該並沒有什麼可議之處。
這邊討論「一罪不二罰」的前提是「一行為」
可是大統摻假油又不是一次兩次,更不是一兩天
衛福部到底哪來的「只有一行為」?
本案彰化地院102年度易字第1074號判決,是以詐欺罪起訴負責人
光看判決書犯罪事實的論述方式,重點就是放在詐欺
對負責人起訴所及的犯罪事實適用法條只有詐欺而已
即便判決書對大統公司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一項科以罰金
對大統公司起訴所及的犯罪事實就八種:
1、犯罪事實一(一)製造、販賣「純橄欖油」部分
2、犯罪事實一(二)製造、販賣「橄欖調和油」部分
3、犯罪事實一(三)製造、販賣「葡萄籽油」部分
4、犯罪事實一(四)製造、販賣「花生調和油」部分
5、犯罪事實一(五)製造、販賣「紅花籽油」部分
6、犯罪事實一(六)製造、販賣「純麻油」部分
7、犯罪事實一(七)製造、販賣「苦茶油」部分
8、犯罪事實一(八)製造、販賣「辣椒油」部分
只能說大統這間公司的鳥事怎麼可能只有這八項
但判決效力就只及於這八項啊
如果衛福部有心裁罰,不可能找不到可以裁罰的相關法條
和「其他任何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啦
想不想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