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大統18.5億罰款 衛福部撤銷

作者: lemondrink (風從海面吹)   2014-07-11 22:08:38
※ 引述《xyz1981 (永遠的反對黨!!)》之銘言:
: 不對喔
: 依行政罰法第26條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
: 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 案^^^^^^^^^^^^^^^^^^^^^^^^
: 沒有什麼「行政罰規行政罰,刑事規刑事。兩碼事!」這種說法
: 另外附帶一提的是,這裡所謂的「其他種類行政罰」,指的是行政罰法第2條列舉的
: 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影響名譽、警告性等處分,不包括罰鍰。
: 所以,當案件進行刑事程序後,除非是檢察官或法院最後作成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
: 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的話,否則行
: 政機關本來就不得再對同一行為人處以罰鍰的處分。
: 目前看來,衛福部撤銷對大統的罰鍰處分應該並沒有什麼可議之處。
這邊討論「一罪不二罰」的前提是「一行為」
可是大統摻假油又不是一次兩次,更不是一兩天
衛福部到底哪來的「只有一行為」?
本案彰化地院102年度易字第1074號判決,是以詐欺罪起訴負責人
光看判決書犯罪事實的論述方式,重點就是放在詐欺
對負責人起訴所及的犯罪事實適用法條只有詐欺而已
即便判決書對大統公司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一項科以罰金
對大統公司起訴所及的犯罪事實就八種:
1、犯罪事實一(一)製造、販賣「純橄欖油」部分
2、犯罪事實一(二)製造、販賣「橄欖調和油」部分
3、犯罪事實一(三)製造、販賣「葡萄籽油」部分
4、犯罪事實一(四)製造、販賣「花生調和油」部分
5、犯罪事實一(五)製造、販賣「紅花籽油」部分
6、犯罪事實一(六)製造、販賣「純麻油」部分
7、犯罪事實一(七)製造、販賣「苦茶油」部分
8、犯罪事實一(八)製造、販賣「辣椒油」部分
只能說大統這間公司的鳥事怎麼可能只有這八項
但判決效力就只及於這八項啊
如果衛福部有心裁罰,不可能找不到可以裁罰的相關法條
和「其他任何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啦
想不想罰而已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壓媽摸豆)   2014-07-11 22:09:00
..."自然單數的一行為" "社會意義的一行為" "集合犯"去拜一下google,可以不用發這篇廢文......還是說全世界就你知道,檢察官不知道?都說是集合犯了不是嗎? 那你想想195.196等等難道我同時偽造美金、歐元、英鎊,要算一行為一罰嗎?抱歉我真的沒有嗆你的意思... 讓你誤會先道歉~只是集合犯本來就是反覆行使數行為的概念,你可能誤會了http://0rz.tw/3BMq9 你可以直接看第十三頁至於有無所謂八行為之外的行為,那是證據問題。
作者: kausan (葛林)   2014-07-11 22:39:00
開車超速被連拍8張 也是屬於8行為 所以撤銷太扯了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壓媽摸豆)   2014-07-11 22:39:00
如果衛福部另有依據,那表示檢方那邊根本沒調查完備到頭來也是回歸司法處理,這是邏輯問題。
作者: vicell0513 (Vic)   2014-07-11 22:44:00
本案在行政機關裁處角度來說,是一個法律上營業行為,在地院刑事判決是用八個獨立行為沒錯,但用集合犯概念來合體,還是一行為啊,你看的判決下一段有講。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壓媽摸豆)   2014-07-11 22:49:00
我問你哦.. 你都知道法院對於起訴犯罪事實之一部,有全部
作者: vicell0513 (Vic)   2014-07-11 22:49:00
至於開車超速,違規停車等逕行連續舉發的概念,本來他們超速以及長時間違法行為本於時間反覆密接性也該論為事實一行為沒錯,只是因為為了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又透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把他分割為數行為,這部分可以
作者: PowerPro (阿哩嘎斗壓媽摸豆)   2014-07-11 22:59:00
所以我說是證據的問題啊..檢方跟衛福部提供證據給法院審而你現在說衛福部可以另外就沒審到的地方罰.重點是要是衛福部有其他證據,早就一起送法院審了而法院已經判罰金,衛福部縱使發現有其他違反行政法義務可裁罰的事由,也只能就"其他種類"行政罰下去裁罰你說的那個是法院既判力的問題。法院對起訴的犯罪事實審判,至於沒有判到的部分一樣是判決確定,這叫既判力...好啦,我退萬歩說好了... 縱使真有你說的事由存在跟這次撤銷裁罰一點關係都沒有,OK?若是這樣也是你表達能力有問題,我已經講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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