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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脫少女褲花1.5小時 法官:不算性侵
2014年07月14日09:50
新竹市范姓男子(21歲)去年2月12日與陳姓少女(16歲)及友人到KTV唱歌,陳女喝點酒,當
天晚上因要上班,唱完歌范男陪她到旅館休息,事後少女聲稱范男脫她褲子花了1個半小
時,控告性侵。法官僅認定有強制猥褻犯行,雙方以60萬元和解。
今日出版的《自由時報》報導,判決書指出,當天一行人下午3時許赴旅館,范男帶陳女
進房,他脫去衣褲跨坐在少女身上,她口頭拒絕且阻擋,少女抓住褲子,范男說,「我第
一次求一個女生一個多小時!妳還不答應我!」之後少女氣力用盡,遭性侵得逞。
法官調查,少女聲稱范男脫她褲子花了1個半小時,不合常理;勘驗電梯錄影畫面,發現
少女明知要跟范男開房間,事後在電梯內「照鏡子、撥頭髮」也不難過,認定全案無性侵
,只有強制猥褻成分。(陳亮諭/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