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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mberhack (炸彈客)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情報] [寶島全世界-新南群島訴訟案]文字簡稿
時間: Wed Jul 16 03:15:32 2014
我先講,
個人在PTT的板上發言很多都是屬於個人性質的發言,
不代表旭日行動會或是新南案所有原告的立場.
可以代表的只有旭日行動會或新南案原告授權的當事者,
如曾勁元律師.
以下是曾律師寄給個人,
請個人代PO在PTT上鄉民對於新南案的關心與正式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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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案是2013年7月24日在德州休士頓聯邦地方法院起訴的。
米國律師一開始有說這個案子白宮會注意沒有說媒體
但起訴隔天,在紐約的澎博社竟然大幅報導,中國並有轉載。
可見媒體對本案的重視!
本案被告於6月28日提出最後的「更新撤訴動議」的答辯狀,
正常的狀況,法官會有2-3個月內
就是否繼續審理本案下裁定,
這種程序是台灣沒有的,
因米國法院打官司所需費用甚低,
不像台灣民事案第一審就要請求金額的1%
如請求被告290萬美元,就要1%約2萬9千美元的訴訟費。
但米國只要400美元,
為防止濫訴,故被告有請求撤訴的動議權,
本案目前從2013年7月24日起訴到現在的進度就是
法官要下裁定是否繼續審理本案。
若法官下了繼續的裁定,您想媒體是否會有更大幅的報導
因為本案是否撤訴的爭點有二個
1是本案是否有政治問題?
2是本案原告是否當事人適格?
第1個爭點,本案表面上多個國家在爭執,好像是政治問題。
但米國憲法是三權分立的國家,立法與行政各
簡單講本案是不法侵入的案件,非屬憲法上的政治部門(立法與行政)所應決定的事,您聽
到美國總統或國會判決某人應賠償某人多少會的事嗎?
沒有,除了包公的時代,現代立憲國家,是沒有這種事的。
因此,本案應無政治問題。
就第2個爭點,本案原告是主張應屬政府管轄的權利
若台灣有政府,那原告就沒有當事人適格!
因此,若法官裁定繼續審理是否有新聞性!
若繼續審理,那本案就差不多是勝訴了,
以勝訴的判決是被告應賠償原告多少錢的問題。
您想若法官判決被告應賠償290萬美元或原告準備追加的相當於40億新台幣的賠償。
另太陽花學運主張要召開公民憲政會議,
沒有人反對,但除了旭日會外,也沒有看到有人在推動。
而米國亞太主管羅素於04-03-2014於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公開表示 Strong United States
support for Taiwan autonomy(美國對台灣自治自主(autonomy)的強烈支持) 美國國務
院官網原文:http://www.state.gov/p/eap/rls/rm/2014/04/224350.htm
公民憲政會議豈不應順勢的「制定自治憲章」
至新南案這個判決不論判決290萬美元或40億台幣,
米國會不會執行?
同學們是否同意拿來當自治政府的基金?
以下您們自己判決。
曾勁元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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