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爭妓權17年 鍾君竺:親眼見證廢娼政策殺人

作者: 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   2014-07-20 10:45:23
※ 引述《dennyg77 (dennyg77)》之銘言:
: 正大光明做跟偷偷摸摸做 差別就是很大
: 正大光明做 商家受政府管制 小姐人權受保障
這位老兄,您把一件關鍵的事弄混了:
性產業專區(紅燈區),並不等於公娼。
國家發特許證允許少數人經營性產業,跟國家畫定專區,
讓人進來經營性產業是不一樣的。
包括您所提到的檢驗之類的,即使不設立公娼也一樣辦得到。
再者,您所提到的"黑道利益"之類的,
不知道您有沒有聽說過一個道理: 寡占反而更讓人有上下其手的空間?
舉例來說,今天假設只有一百張牌照,
那就會有人為了使用各種手段去謀取這一百張牌照,而這些牌照在黑市的價格一定更高;
事實上,當初主張廢公娼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有人"藉公娼牌照掩護私娼",
針對這方面的質疑,日日春一直沒做出很明確的答覆。
所以你說,設置公娼就不會有黑白利益糾葛?
錯了!
我實在不想反駁,但這篇文章讓我看不下去了!!!!
作者: gn01838335 (寂靜的生存者)   2014-07-20 10:46:00
受叫了
作者: vajra0001 (閒邪存誠)   2014-07-20 10:47:00
同意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4-07-20 10:47:00
我建議的制度是:縣市政府社會局主辦 娼妓執照是發給
作者: gn01838335 (寂靜的生存者)   2014-07-20 10:47:00
比某人講人權更有用otz
作者: WhiteMage   2014-07-20 10:48:00
同意這篇...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4-07-20 10:48:00
娼妓本人 就跟律師一樣 再去律師事務所應徵執行業務這些制度設計就是靠訂定規則 原PO何必太快覺得不可行
作者: sanshin (三振)   2014-07-20 10:49:00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4-07-20 10:50:00
換言之不再有私營老闆~這政策是為了勞工的需求~
作者: tsming (斷水流大師兄)   2014-07-20 10:50:00
就像有了台塑油價還是一樣科科嗎XD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4-07-20 10:52:00
原PO說的是發執照給老闆~差以千里~應比照律師牌辦理~
作者: gn01838335 (寂靜的生存者)   2014-07-20 10:53:00
拜託 哪個政府社會局敢做發牌的動作
作者: CassSunstein (Pm)   2014-07-20 10:54:00
而事務所是公家經營不是私營!老闆就是社會局長!瞭嗎?
作者: gn01838335 (寂靜的生存者)   2014-07-20 10:54:00
我工作常接觸公家機關 這些公務員多數都是很膽小越高層越在意自己的名聲和榮譽基層不認同 不認真辦理 真的容易推成嗎?我拿電子稅務櫃台好了 因為不方便學習而直接寄說請臨櫃
作者: kutkin ( )   2014-07-20 10:56:00
看計程車就知道
作者: gn01838335 (寂靜的生存者)   2014-07-20 10:57:00
辦理 我接觸到這種公務員多的是在好的制度沒有獲的眾人的認同也枉然
作者: mOoOm ((=ΦωΦ=)~口苗~)   2014-07-20 11:07:00
公娼的確不懂於紅燈區我贊成全面開放不只於公娼 還有積極管理 強制健檢 還有汰除
作者: crow0801 (multitude)   2014-07-20 11:13:00
掩護私娼只能證成主管機管檢查管理制度有待改進 要推論到完全廢除公娼就是過度衍伸了 邏輯上根本不通就跟水果刀也能殺人一樣 不可能因此推論要全台禁刀簡單說 國家要剝奪人民的從業自由 必須要有很強的理據當年若僅是以部分公娼掩護私娼 就廢掉北市整個公娼制度這是完全不合比例原則的 這點釋字666號協同意見書大法官都有論證過 所以要嘴砲請先去念書 謝謝又在鬼扯 禁槍是為了整體社會安全 這就是我說的強烈理據但是公娼掩護私娼 這僅是少部分不肖者所為 推要整體公娼承受剝奪從業自由的權利 禁止理據不足以支撐 懂?少數飆仔買西瓜刀砍人 不會推論到全台禁止西瓜到 這麼簡單的邏輯 就是在說比例原則
作者: spermegg (授精卵)   2014-07-20 11:32:00
意思是所有的證照都不需要囉?沒有最好的方法但有比較好的
作者: crow0801 (multitude)   2014-07-20 11:34:00
你拿一條已經被宣告違憲的來說嘴? 別搞笑了好嗎?日日春在妓權運動上相對錯誤的地方就是太晚走釋憲程序否則當年阿扁就很慘 直接被大法官打點還有 不發有線電執照 不等於台北市沒有合法第四台 只是有些人不得從事 但是廢除公娼是全體都失業 整個台北市沒有合法的性產業 兩者不可類比 別再跳針的好不好你沒發現全部禁止跟部分禁止的差別? 一個是全部人都不能老兄 我一開始就說釋字666號協同意見書了 沒看到?申請制不能侵害人民權利 集遊法剛剛因此被宣告違憲 你不知道嗎? 還是你覺得阿扁市長的行政權高過憲法?我覺得你要護航阿扁 麻煩講些有營養的 不要跳針哈哈 果然是沒唸書就在嘴砲 連"協同意見書"跟解釋本文差別在哪都搞不清楚 跟你戰真的是浪費時間大法官的論辯要看意見書 不是看釋憲本文 懂?你就盡量笑吧 我知道無知就是力量 才能繼續護航你覺得如果"只有一位" 我會拿出來講嗎? 事實上很多大法官都暗示執筆本文那位寫得不好 應該以比例原則宣告違憲他們都認同違憲結果 但是認為論證上應從比例原則來看問題有沒有關聯 自己去讀過就知道 XD不要跟連勝文一樣 都要別人幫你做功課建議你 要護航阿扁 就做得漂亮一點 用功一點 他已經夠慘不需要再幫他扯後腿不必跟我扯直接還間接 那都是你自我感覺良好 人家寫意見都有參考日日春的相關文獻 你要凹? 別再幫阿扁漏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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