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自己偽造自己簽名的八卦?
因為今天被提告的是領銜人,不是一般的連署人,
所以不合邏輯性更為明顯。
除非今天領銜人是原告,憲法133實踐聯盟是被告,
這樣才是唯一符合邏輯的解,但是成為領銜人需要多道準備工作,
無中生有的可能性很低。
==============================領銜人===============================
選民身為領銜人必定會被事先告知,甚至更嚴謹的會有書面上的同意文件,
如此才始得成為領銜人。
而領銜人要做的事,只是「簽署自己的罷免提議書」和
「在罷免提議人名冊上被列名做為代表」。
1) 前者自行簽署簽名欄位即可,其他欄位皆可由他人代填或是電腦打印。
2) 後者由電腦打印,當事人的有意願成為領銜人即可。
"關注重點"
若今天有工作人員以盜取個資、偽造文書的方式產生連署書,
那今天該被起訴的是該名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與領銜人非從屬關係的前提下,與領銜人無關。
而領銜人被起訴的不合邏輯之處,以下用生活化的例子解說:
今天自己在百貨公司刷卡買東西,自己親自簽名,
但是,事隔多日,百貨公司卻指控偽造文書,
自己可以用自己的意志證明自己親簽、簽名也吻合的話,
這場不合邏輯的官司對百貨公司而言是場不會贏的官司,是謂「濫訟」。
=============================中選會===============================
中選會在審查過程本身就有確認連署書是否有效的義務,
否則中選會本身的公信力就會受到挑戰。
而領銜人必定為第一階段的提議連署人,其連署書中選會也勢必過目,
若連署提議人資料不全或是偽造文書,中選會不能放行其進入第二階段連署。
中選會還承認其效力是為「瀆職」。
連署進入第二階段,即承認第一階段的提議是「有效」的。
況且,現在已經過了審查期間將近一年,這個時間點提告,其心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