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嘴巴說不要還換體位 女告性侵敗訴

作者: FranKang (最强の拳)   2014-07-22 17:36:44
※ 引述《skypaper (白紙)》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嘴巴說不要還換體位 女告性侵敗訴
: 高雄蘇姓男子愛慕同公司一名長相亮麗的OL,去年6月兩人共進午餐後回女同事家發生性
: 行為,隔天OL卻控告蘇男性侵,蘇男辯稱兩情相悅,指當時女方雖口頭說「不要這樣」,
: 但未強力掙扎反抗,也未離開房間;高雄地院查出2人性交過程數度變換體位,OL身上也
: 沒驗出明顯外傷,因此採信蘇男辯詞,今判他無罪。仍可上訴。
: 檢方起訴指出,去年6月1日上午11時許蘇男電邀女同事午餐,並稱人已在她住處樓下,女
: 同事勉強答應,兩人用餐後返回女方住處聊天,蘇男一再詢問能否交往,女同事都稱已有
: 論及婚嫁男友當面拒絕,不料蘇男色膽包天,竟直接將OL強押在床性侵得逞。
: 蘇男則堅稱,當天兩情相悅,沒有強迫或違反女方意願。OL則指蘇男抱住她時,她一再表
: 示拒絕並推開蘇男,反覆說「不要這樣」,但她怕蘇男對她不利,因此不敢強力拒絕,且
: 坦承當時拒絕的口氣及態度沒有很強硬。
: 合議庭調查發現,2人性交過程中,蘇男並未緊抓被害人的手或壓制女方身體,也未出言
: 恐嚇強迫被害人與其性交,被害人衣服雖然被蘇男脫下,但並未扯破,2人性交過程甚至
: 數度變換體位,且隔天OL到醫院驗傷採證結果,全身上下都沒有明顯外傷,法官因此認定
: 蘇男沒有對女同事施以強暴脅迫或恐嚇等強制行為,判他無罪。(王吟芳/高雄報導)
: 3.新聞連結:
: http://goo.gl/uiFpk9
見推文有很多鄉民好奇為什麼知道換體位,答案:口供。
別懷疑,真的就有這樣的X貨,玩得很爽過後卻像母螳螂一樣反咬一口,
更悲哀的是還沒有足夠的智商去圓謊,作供破綻百出,甚至連體位都交代個一清二楚。
下面這個例子就很經典,換體位換得超爽還反咬一口的:
偷吃怕曝光!科大妹告同學性侵 嘿咻女上男下露馬腳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27/301223.htm
▲台中某科大女學生控告高中同學性侵,但法官發現2人嘿咻時轉換過多種不同姿勢,連
「女上男下」都有,判男方無罪。(圖/示意照非本人/翻攝網路)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偷吃忘擦嘴!台中某科大女學生前年與高中同學出遊,回家後男友見她神色詭異,嘴唇上
留有咬痕,追問之下女大生邊哭邊說被高中友人性侵。但審理期間法官發現,被告與原告
發生關係時,2人轉換過多種不同姿勢,連「女上男下」都有,雖然女大生堅稱:「我只
是身體配合,心裡很不願意……」最後合議庭仍判男方無罪。
自稱被性侵的女大生「茉茉」(化名)向警方表示,前年9月12日下午,她應邀赴高中同學
孫偉恩家玩電腦,玩到一半躺在床上休息,卻慘被昔日同窗性侵。茉茉原本不想將此事曝
光,未料男友見她很緊張、怪怪的,竟半開玩笑說:「妳被『強』了喔?」茉茉一聽到這
句話情緒崩潰,才摟著男友大哭說出了受害經過。
但孫偉恩得知被告,只覺得莫名其妙,並強調自己和茉茉自高中起就已是「砲友」,背著
彼此的正牌男、女朋友發生過多次關係。孫男供稱,當天下午2人激戰10分鐘換了3次體位
,若茉茉覺得不妥,大可開門逃跑向他家人求救,但茉茉並沒有這麼做,事後還留下來聊
天、抽菸,「女上男下我是要怎麼強姦她!」
面對孫男的質疑,茉茉向法官坦承,「我年輕時是比較愛玩」,但當天非安全期,對方家
又沒保險套,她曾清楚拒絕孫男求愛,「我跟我現在男友性生活很美滿!」即使自己的身
體無力反抗,但她的內心依然很掙扎、很痛苦,「我在上面,他在下面的姿勢,是他把我
拉到上面的,我也不願意啊!」
但法官調查發現,當天茉茉在孫偉恩家中待了近2個小時,離開時還面帶微笑與孫爸、孫
爺告別,更離奇的是,通聯紀錄顯示,茉茉抱著男友大哭訴苦完後,竟能馬上和「性侵」
她的色狼互傳簡訊「下課?」「摁~」,遑論男友當時就坐在身旁,與她討論是否該提告
性侵,極為不合常理。
最後法官傳喚茉茉男友出庭,才知茉茉對男友的說詞少談很多細節,與對檢察官的說法有
極大出入。合議庭研判,茉茉與孫偉恩當天做愛太激烈,孫男不慎咬傷她嘴唇,茉茉回家
後不知該如何交代,只好矇騙男友謊稱被性侵,當庭判決孫偉恩無罪。
孫偉恩前年挨告時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校方證實曾為此事召開性平調查會,最後也是認
為他應該是被誣陷,據稱茉茉的男友出席性平會作證時,聽到女友配合色狼變換「女上男
下」體位,曾不自覺地說出:「完了……完了……。」
以下檢附本案件判決書節錄(文長,但是又再度節錄出重點放在最後,可以end看):
【裁判字號】 102,侵訴,69
【裁判日期】 1021115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000年度侵訴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偉恩
選任辯護人 謝岦峻律師
      黃文崇律師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
字第23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直接跳事實好了 我知道你們想看這個)
五、經查:
(一)被告與甲○係高中同校不同班而認識之同學,於101年9月
12日15時許,被告以所持用之上開0982門號行動電話發送
簡訊予甲○持用之上開09XX門號行動電話,邀約甲○一起
吃飯,甲○回電話同意後,雙方又以互傳簡訊方式聊天,
期間被告向甲○表示愛意,甲○回說「你又不乖」,且其
已有男友,其與被告「不可能」,被告則表示會等甲○,
並希望甲○告知對伊是否有感覺,甲○未正面回應,嗣於
同日16時許,甲○傳簡訊告知被告可以出門了,雙方約在
甲○學校前見面,二人見面後,約17時許,由被告騎機車
載甲○至被告住處,當時被告住處尚有其父親、母親、祖
父母、妹妹在家,均知甲○到訪,甲○與被告至其上開住
處4樓房間內,不久兩人在該處發生性行為1次,事後甲○
在被告房間睡覺至19時許,由被告叫醒甲○後騎機車載甲
○至學校上課等情,為被告所承認,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
○(詳下列所述)、證人即被告父親孫永興、證人即被告
祖父孫振昌於偵訊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9頁背面)相符,
復有被告上開門號用戶資料查詢結果【申辦人孫永興】(
見偵卷第42頁)、被告與甲○互傳簡訊內容之手機翻拍照
片影本38張、甲○所持用上開門號申登資料(附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公開卷資料袋)、被告住處社區車庫監
視器翻拍照片 7張及檢察官勘驗筆錄(見偵卷後附證物袋
、偵卷第18頁正背面)足憑,固堪信實。惟本案爭執,在
於甲○指訴其曾一再表示「不要」,且有反抗,被告係以
強暴手段違反其意願與之性交,被告則予否認,並以前詞
置辯。
(二)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參照)。是本件證人即告訴人甲
○之上開指訴,實應細究其證述內容,並調查其他證據,
以審認其陳述之真實性。茲就證人甲○之證詞分述如下:
1.證人甲○於101年9月13日警詢時證稱:我與被告係高中同
校不同系同學,在高中2年級時經朋友介紹認識,大約2年
多時間,平時以簡訊連絡,很久沒連絡,昨天(12日)他
以簡訊連絡問我要不要一起吃飯,我們約在學校前見面,
見面後我們討論要吃什麼,一直沒想到要吃什麼,我身體
又不舒服,想找地方休息,他提議去他家休息,他就以他
的機車載我去他家中休息,到他家時大約是下午 5時;當
時他阿公、阿媽、媽媽、妹妹都在家,都知道我去他們家
;我們到他家後直接至他房間休息,我躺在床上休息,他
在旁玩電腦,我有出去上廁所,回來後繼續在床上休息,
他就靠過來躺在我身旁,以手指伸進我牛仔長褲內插入我
的陰道內,我叫他不要用,他不理我,因他的身材壯碩,
他突然暫停一下,又靠過來,並脫掉我的內外褲,他的力
氣很大,我沒有辦法躲避,他自己將身上的衣服都脫掉,
我很害怕,就用棉被包在我身上,他將棉被拉開後,直接
以其性器官插入我的陰道內,我一直叫他不要用,並且打
他胸口,他不為所動,並把我的手壓住,繼續侵害我,直
到他射精為止;他侵害我之時以手壓住我的手不讓我反抗
;當時我沒有呼救,因為他把音樂開的很大聲,外面根本
聽不到我的聲音;我用力推他,並把他的手推開,我的嘴
唇有被他親咬到瘀傷,事前他有傳簡訊說他愛我,事後他
騎機車載我至學校,我再自己騎機車離開;被告沒有使用
保險套,他射精在我肚子上,擦拭的衛生紙在他房間內的
垃圾桶內;他沒有強迫我沖洗身體或以衛生紙擦拭,衣物
也沒有破損;晚上回家後我有告訴我男朋友,101年9月13
日在警方陪同下至中港澄清醫院驗傷採證,我被性侵後感
覺不舒服,很無奈等語(見警卷第6至10頁)。
2.於101年11月7日偵訊時證稱:案發前大約半個月以上沒有
和被告聯繫,約2至6月間曾與朋友及被告去買上課用的材
料;案發當天他先傳簡訊給我,內容是你有沒有空,要不
要一起去吃飯,我下課有看到,就回撥電話給他說OK,他
問我為何不傳簡訊,我就掛掉電話傳簡訊給他表示好,我
傳簡訊說現在還在開班會,等開完班會再跟他聯絡,我快
要開完班會時,傳簡訊給他,跟他說可以出門了,約在學
校前;我說身體不舒服,他提議去他家,我有問他,他爸
媽有沒有在家,他說有,我就說好,他就騎機車載我去他
家休息,他載我到他家之後,他就帶我上去他房間,進他
家到他房門途中我碰到他媽媽、妹妹、奶奶,我印象中他
家二樓是廚房和客廳,三樓有一間房,是他爸媽、妹妹房
間,四樓有兩間房,是他爺爺和他的房間,我進他房門之
後,我們有先聊一下,因為我想上廁所,我就出房門去廁
所,有碰到他爺爺,我有跟他點個頭,我上完廁所就進房
間,我坐在床上休息,他在玩電腦,我在上廁所期間他幫
我用好床鋪,所以我之後也有躺在床上休息,也有蓋棉被
,他的床是雙人床,有兩個枕頭,我躺其中一個枕頭,他
玩電腦時有開音樂,我剛到他家進房間,他就放音樂了,
音樂的風格有搖滾的,還滿混亂的,很多種,音樂很大聲
,他後來靠近床鋪,他有開始意圖想要接近,本來我跟他
都在抽煙,他在電腦桌前抽,我在床上抽,接著他開始靠
近床鋪擠我,我就跟他說,不要亂來,但是他沒有停止,
他就把我往床鋪裡面擠一點,接著他就躺在我旁邊,接著
我們聊天到一半,他想要發生性關係,一開始擁抱我,用
手撫摸我的胸部到下體,這時候我都有推他,但是他不停
止,我說不要,但是他還是繼續下去,撫摸之後就手指伸
到我的褲子,手指插入我的陰道內,我也有反抗,我有推
他和打他,我叫他不要用,但是他不理我,接下來他開始
脫我的褲子,包括外褲、內褲,但是沒脫我的上衣,我因
為身體不舒服,加上他的身材有肌肉,我力氣不夠反抗,
他就脫掉他的內褲、外褲、上衣,他在床上一隻手壓著我
,另一隻手脫我的褲子,我有轉動身體,但是他的力氣很
大,他脫完他的衣服、褲子,就把我的兩隻腿拉開,把他
的性器官插入我的陰道內並前後抽動,大約10分鐘之後,
他射精在我的肚子上;他的性器官插入我的陰道內,一開
始我有反抗,我說不要、不要用,也有用手打他,但是他
仍然繼續用,他用手和身體壓制我,他性侵害過程中,音
樂是開著,而且音樂很大聲;被告當時沒有戴保險套,在
過程中,他親我的嘴唇,親的很大力,造成我的嘴唇瘀傷
;他射精完後,我就不理他,就用自己帶的濕紙巾把自己
的外陰部擦一擦,肚皮上的精液是他擦的;我們從進房間
後至發生性行為不到10分鐘;事後我因為身體不舒服,所
以在他床上睡覺,他在玩電腦,我晚上還有課,他就騎機
車載我回學校,我自己騎機車去上課的地方;在性侵害過
程中,都是他在上面其在下面,但是後來他有換姿勢,其
半趴著,他在後面,那時我就沒反抗了,因為我已經沒力
氣,但是心裡是不願意的,另外還有我在上面,他在下面
的姿勢,是他把我拉到上面的,我也不願意,但是沒有力
氣反抗,過程中我都有說不要;我下課後是回去我和男友
同住的地方,剛開始我沒有告訴男朋友,是我男朋友覺得
怪怪的,我才告訴他;我和男朋友是97年10月29日開始交
往,跟他的感情一直都很穩定,跟他性生活也很正常;(
問:你既然知道被告對你有意思,想要追求你,你為何放
心和他到房間?)因為我和他是朋友,想說有一段時間沒
見面,而且我都很相信朋友;我離開他房間到他家的車庫
搭乘機車時,在一樓車庫有碰到他爸,我有打招呼,我只
有點頭而已,我面無表情;我曾經和被告發生過性行為,
在高中二年級剛開始認識沒多久,發生過兩次,都在他家
他的房間內發生性關係,那時候我們不算是男女朋友;因
為那時候覺得他還不錯,那時候和我現任的男朋友已經有
交往,但還不穩定等語(見偵卷第16至18頁背面)。
3.於 101年12月18日偵訊時再證稱:(問:你身體不舒服為
何在被告房間裡還抽煙?)抽煙還好;我進被告房間後,
有主動將內衣脫掉,再放到被告的枕頭下,因為我要休息
和睡覺,我睡覺都不會穿內衣,我只有脫內衣,我注意到
他沒有在看,就趕快脫掉,並將內衣塞到枕頭下面;我記
得被告剛開始脫我褲子時有親我嘴巴,性交過程中也有親
,都很大力,我事後才發現有瘀傷;之前的那兩次性行為
,被告好像都沒有戴保險套,這次性侵害他沒有問我要不
要戴套,之前兩次性行為他都有問我是不是安全期,這次
性侵因為他沒有戴保險套,所以我在他快結束時,我跟他
說「你不要給我射在我裏面」,當時我是非安全期,而且
在性侵害前,我也有跟他講我是非安全期;(問:被告表
示之前那兩次性行為,你的衣服及褲子都是你自己脫的,
是否如此?)我忘記了,因為那兩次算是半推就;這次性
行為過程中,有三種體位,我說的才是實在的;這次被性
侵害後,我是直接睡著,晚上將近 7點時是被告叫我起床
的,我去他家的路上就跟他說我晚上 8點要上課;阿公的
門是開著,我看到阿公只有點頭,我回去的時候,阿公門
是關著的;事後我在他房間睡覺,因為我已經很累,且我
本來身體不舒服,我又沒有車,手機剛好沒電;我男朋友
本來不知道我和被告曾經發生過兩次性行為,是這1、2天
,我才跟他說的,我男友知道後,心情沒有很平穩,但還
可以忍耐等語(見偵卷第34至36頁)。
4.於 102年10月25日本院審理時又證稱:我和被告認識時有
感覺被告要追我,他追我就是下課後會聊天,會傳簡訊,
有時還會跟同學一起出去,那一段期間我已有固定男朋友
,就是乙男;乙男知道有人在追我,但他不清楚是誰;我
之前有到被告家兩次,一次是因為跟同學出去,穿制服不
方便,去他家換便服,還有一次是去他家玩,和被告發生
性行為就是這兩次;(檢察官問:有沒有妳去他家,但沒
有發生性關係的情形?)好像沒有;這兩次算是被告誘惑
吧,我就年輕蠻愛玩;我 100年高中畢業,畢業後就沒跟
被告聯繫過;案發這次不知道被告為何會突然聯繫;高中
畢業後算有1次聯繫,大概隔半年有1次和被告及同學出去
買東西,再來就這 1次;本案當天我有跟乙男說要和朋友
出去;那時被告家人都在,可是我不敢求救,因為怕被他
家人看到我沒有穿褲子;之前兩次與被告在他家中發生性
行為,被告都有開音樂,都開很大聲;被告是在脫我褲子
的時候,有順便脫他自己的衣褲,全部脫光;被告有先親
我,我就不讓他親,被告還是很大力的親,那時我有很明
確跟被告講叫他不要這樣,他有說我們都有過關係,為何
這次不行,我就說那是那時候,跟這次又不一樣,而且我
不想再讓我的男朋友受傷;事後我趕不及上課,我有遲到
,但遲到沒有關係;當天晚上我是快11點和男朋友碰面,
就很緊張、很難過,因為他覺得我怪怪的,一直在問,我
才跟他說的;當天使用的手機大約在下午 5點多的時候沒
電,所以在被告家中是沒電的狀態;在性侵過程中被告是
坐在我的身上,他的雙手壓著我的手;(辯護人問:照妳
這樣講,被告怎麼有辦法脫妳的褲子?)他是一隻手壓著
我兩隻手,一隻手脫我的褲子;結束後我和被告有在他房
間抽煙,也有小聊天;我是回家後才發現嘴唇瘀傷,瘀傷
的狀況從外觀看得出來,到現在這個傷還有;我是剛回到
家不久才和被告互通簡訊,我是在客廳傳簡訊,我不知道
乙男知不知道;案發當天,被告約我見面時,他有在簡訊
裡面表達還是喜歡我想要追我,有提到他愛我,我有回答
說你又不乖;我學校到被告家,騎車過去要20、30分鐘,
學校離乙男住的地方騎車要30、40分鐘;我整個過程都有
說不要,被告陰莖插進去,剛開始抽動時,我還有說,到
最後我認為我沒有辦法抵抗他的力氣,我才放棄;我不記
得換過幾種體位,一開始是我在下面,他在上面,後來有
我趴著,他從後面進來,還有他站到床下,我在床上的情
形,變換體位的時候,他都有將陰莖取出來,等變換完體
位再插進去,我還是有抵抗,就是扭動身體,不讓他放進
去,被告有用強制手段;事後是我提議要抽菸,我後來抽
完菸就躺在床上,就在被告家中睡覺,我是倒頭就睡;我
男朋友不喜歡我抽菸,在家裡是不能抽煙的,我男友如果
知道我在外面抽菸,他會生氣;我去被告家是因為在被告
家可以抽菸,所以我自己帶打火機和菸過去;我有把內衣
脫起來放在枕頭下,他當然有看到,因為我可能沒有放得
很裡面,所以被告就把它拿起來,他當然就看到了;他是
躺在床上,將我的內衣拉出來,他有問我為什麼把內衣脫
掉,我說睡覺我都會脫內衣,他將內衣抽出來,內衣在他
手上,我把它拿回來又塞回去;發生事情後,我有跟被告
說你這樣子我要怎麼面對我男朋友;前兩次和被告的性行
為,我在性平會說是「兩情相悅」,是因為不在乎,後來
跟檢察官說那兩次也是「半推半就」,真的就是半推半就
,所以「兩情相悅」、「半推半就」都是同樣的意思,那
時的性關係我不是很重視,那也不算到達兩情相悅,只是
身體需要,那兩次我也會有所掙扎,心理想說應不應該要
繼續下去,後來又繼續下去,所以這種情況就是「半推半
就」,那兩次我也是有推他,但沒有推的很大力,剛開始
也有跟他說不要,後來完成性行為,是因為那時候就覺得
沒什麼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正面至第73頁背面)。
(三)就證人甲○上開證述,甲○明知被告對其有愛意,且前次
兩度至被告住處,均在兩相情願下,在被告房間內與被告
發生性行為,此次其與被告進入被告房間,兩人先在房間
內抽煙,甲○與在玩電腦之被告聊天後,躺在被告房間床
上休息,且脫下內衣,未避諱被告在場並看見,之後被告
上床躺到甲○身邊,兩人又再聊天,此後兩人發生性行為
時,復曾變換多種體位,其中男下女上姿勢,尤須甲○配
合始得完成,況被告性交時未戴保險套,甲○先跟被告講
現非其安全期,最後還說「你不要給我射在我裏面」,性
行為後,甲○並與被告一同抽煙、聊天,又因為疲累而倒
頭睡在被告床上,至該日19時許始由被告將其叫醒,並以
機車載送甲○至學校上課,證人即被告父親孫永興於偵訊
時證稱:我的書房在車庫旁邊,看到被告與甲○下樓梯,
甲○還向其打招呼,被告拿安全帽給甲○,兩人同時出去
離開車庫等語(見偵卷第29頁背面)。綜合上開情節,實
難確信告訴人甲○指訴被告係以強壓其手部及身體之強暴
方式,且在其抵抗並推拒被告及喊叫不要之情形下而對其
性侵等陳述,已達無可懷疑而足憑信之程度。又案發當時
,被告家人多人在家,案發地點之被告房間隔壁,尚有被
告祖父在場,證人即被告祖父孫振昌於偵訊時證稱:我的
門都打開,他們進去房間,就沒有動靜,也沒有聽到什麼
聲音等語(見偵卷第29頁背面),更難補強告訴人上開指
訴為真。此外,甲○描述其遭被告壓制而脫衣褲之情節,
尚非一致,且其警偵訊時證稱其說「不要」時,被告係以
身體壓制方式違反其意願,從未提及被告有何言語對談,
於本院審理時卻證稱:跟被告講叫他不要這樣,他有說我
們都有過關係,為何這次不行,我就說那是那時候,跟這
次又不一樣,而且我不想再讓我的男朋友受傷等語,所述
顯然矛盾;又就其未呼救之原因,甲○先稱因被告將音樂
開很大聲,其呼救也聽不到,繼稱因怕遭被告家人看見其
未著下褲而不敢呼救,亦有陳述不一情形,足見告訴人指
訴容有瑕疵,難對被告為不利認定。
(四)又證人即甲○之男友乙男於 101年12月18日偵訊時證稱:
我與甲○在97年間交往,去年12月開始同居;當天甲○電
話告訴我,她要跟別人去吃飯,她的手機快沒電;到晚上
11點,他手機不通,人也還沒到家,我就在樓下等他,後
來她回來時,臉色不對,頭低低的,到房間時,她就抱著
我,我開玩笑問她「你是被強了嗎」,她眼淚就飆下來,
當時快要半夜12點,等她情緒平復時,她說被告帶她去他
家休息,結果就到被告房間,她有點昏昏欲睡,被告就趁
機對她上下其手,之後就發生性侵害行為;甲○到家後沒
有傳簡訊的情形,她就一直抱著我哭等語(見偵卷第36頁
正背面);於 102年10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101年9月
12日那天16時許我打電話給甲○,那時候她手機就不通了
,她有先跟我講手機沒電;我在性平會的陳述是我知道被
告這個人,那時候我有跟她說很多男孩子會跟妳示好或幹
嘛,那個都是對妳有意思,所以妳自己要小心;那時性平
會老師問我這個問題(指南開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 101年12月11日約談時,調查小組成員詢問案發時被告
家中有無其他人?乙男表示甲○是對其講當時被告家中完
全沒人之事),所以我才會去問我女友,應該是說那時候
問我,他們家裡有沒有人,後來我想說為何老師會問我他
家裡有沒有人,之後我去問她才知道,我就想說完蛋了,
我講說他家都沒有人怎麼樣的;(案發當天)晚上10點半
多她應該就要回來,我打她電話依然是關機沒有通,我就
在我家樓下等,因為我很不安,我看她回來她也是恍神,
她停完車就摟著我,他眼神怪怪的,她回到家後就直接抱
著我一直哭,我說「妳是被強了喔」,然後她就放聲大哭
,點頭,她哭到半夜,我就跟她說,那不然還是先送醫院
;甲○哭到半夜2、3點,這個時間我們兩個一直都在一起
,我沒有看到甲○有傳簡訊這個動作;我是10點40分下去
等甲○,我記得她是超過11點,應該是11點多回來等語(
見本院卷第75頁背面至第78頁正面、第80頁背面至第81頁
正面、第87頁正面)。由上可知,告訴人甲○回家後雖曾
向乙男哭訴遭被告性侵,惟甲○向乙男陳述之被告性侵手
段,係乘甲○昏昏欲睡時對其下手,顯與甲○上開指訴性
侵情節不同,且甲○曾向乙男表示案發時被告家中並無其
他人,此說法亦與事實不符;又乙男證稱甲○回家後並未
傳簡訊,甲○卻證稱:我是回家後換電池,才和被告傳簡
訊等語(見本院卷第88頁正面),以上均容有矛盾。況依
甲○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自101年5月1日起至101年10
月28日止之雙向通聯紀錄顯示,甲○於101年9月12日17時
02分時尚能接收簡訊(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公開
卷資料袋所附上開通聯紀錄第37頁背面),與證人乙男所
稱當天16時許其打甲○手機就不通乙節,亦不相符。而案
發後被告與甲○互傳簡訊之時間,係當日晚上22時59分至
23時09分間,有被告與甲○互傳簡訊內容之手機翻拍照片
影本 7張(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公開卷資料袋)
可稽,再參以證人乙男證稱甲○回家時間係晚上11時多,
益徵甲○與被告傳送下列簡訊時間應在甲○回家之前,則
斯時甲○手機若沒電,何以能用其持用之上開手機門號傳
送簡訊予被告,是甲○證稱本件案發期間其手機沒電乙節
,更非無疑。另依上開事後被告與甲○互傳簡訊內容之手
機翻拍照片所示,被告於101年9月12日22時59分傳簡訊予
甲○稱:「下課?」,甲○於23時00分回簡訊稱:「摁~
」,同時被告再傳簡訊稱:「還在生氣?!」,甲○於23
時03分回簡訊稱:「你說呢?!」,被告於23時04分傳簡
訊稱:「應該罷」,甲○於23時07分回簡訊稱:「難道不
該生氣?!」,被告於23時09分傳簡訊稱:「對不起」等
語,核其內容,尚難論斷被告係因何事向甲○表達「對不
起」,本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且甲○言詞間並未指出
被告曾對其性侵害之事,參以告訴人甲○曾證稱:我有跟
被告說你這樣子我要怎麼面對我男朋友等語,則被告辯稱
甲○恐係因無法面對男友而指訴被告強制性交,非全無可
採。
(五)又澄清綜合醫院出具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
見偵卷後附證物袋)記載甲○「下唇壹公分瘀傷、其餘無
明顯外傷、處女膜有舊撕裂傷」等語,僅能證明甲○證稱
被告親吻其嘴唇致瘀傷及甲○曾與被告、乙男等人發生性
行為之情屬實。至於公訴意旨臚列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性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疑
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受理疑似性侵害案件驗傷採證
光碟等,則係甲○報案指認被告及同意採證之相關資料,
查證人甲○上開指訴既有瑕疵,尚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係使用強暴或違反甲○意願方式而與
之發生性行為,自難憑為被告有罪認定之證據。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犯強制性交罪嫌所臚列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且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為,核屬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精華節錄):
我不記得換過幾種體位,一開始是我在下面,他在上面,後來有
我趴著,他從後面進來,還有他站到床下,我在床上的情
形,變換體位的時候,他都有將陰莖取出來,等變換完體
位再插進去,我還是有抵抗,就是扭動身體,不讓他放進
去,被告有用強制手段;事後是我提議要抽菸,我後來抽
完菸就躺在床上,就在被告家中睡覺,我是倒頭就睡;
賞析:
一、扭動屁股=抵抗
二、被性侵後還提議抽事後菸
三、被性侵完好累,就別急著離開現場,施暴者提供場所給受害人休息也是道義所在
作者: Hirano (平野)   2014-07-22 17:38:00
扭動身體,不讓他放進去<===這是在挑逗還調情吧真的性侵跑都來不及了
作者: gino0717 (gino0717)   2014-07-22 17:39:00
色情判決書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7-22 17:41:00
XDDD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Rex1009 (冬の影)   2014-07-22 17:42:00
幹 好精彩
作者: kutkin ( )   2014-07-22 17:42:00
你這篇我有印象
作者: bling127 (bling)   2014-07-22 17:46:00
很多性侵案件事實都很清楚 不是只有這一件
作者: future2010 (新竹)   2014-07-22 17:47:00
這文筆也太好了
作者: superLM (Let's play it by ear)   2014-07-22 17:49:00
我在上面他在下面的姿勢是他把我拉到上面的我也不願意啊XD
作者: Skyfox (藍色憂鬱)   2014-07-22 17:50:00
好精彩...我要是檢調人員恐怕要 ininder 了
作者: FranKang (最强の拳)   2014-07-22 17:51:00
換了好多姿勢還抽菸,我也是千百個不願意啊XD
作者: ltameion   2014-07-22 17:52:00
每看一次 GG就ININ一次
作者: rota (賞你一記南拳讓你叫媽媽)   2014-07-22 17:53:00
哈哈,少年阿賓再現
作者: superLM (Let's play it by ear)   2014-07-22 17:55:00
判決書看完我都快睡著了~~~~~~~也太長了吧
作者: flutebyme   2014-07-22 18:02:00
腦殘pu
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   2014-07-22 18:07:00
當年還被推爆了
作者: tdkblur (☑☜′▽‵σ☞☂)   2014-07-22 18:07:00
打字真辛苦XD
作者: tsming (斷水流大師兄)   2014-07-22 18:12:00
法院認證的pu跑道XDDDD
作者: nautasechs (Nomen mihi est Mark)   2014-07-22 18:26:00
這判決書!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