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wPipe (無暱稱)》之銘言:
: ※ 引述《higher (一步一腳印)》之銘言:
: : 什麼叫做野蠻人?實在無法認同這種充滿歧視性用詞
: : 為什麼台灣人就把用了三四百年的母語
: : 稱為華夏正音,充滿漢文化本位主義對台語的歧視
: : 在1945年以前,絕大部分的台灣漢人,大多都是用河洛語來溝通
: : 即便是在日本治理時期,在總督府大力推行「國語」下,
: : 台灣人們在私底下、與家人仍然是用國語去進行溝通的。
: : 因此,我認為河洛語在台灣已經通行了近四百年,
: : 是許多台灣人大部分時間的母語,為什麼不能稱作母語 ?
: : 以國外的例子來說,愛爾蘭語並非該島本來有的語言,
: : 而是屬於塞爾特語的一支,塞爾特人又自歐洲大陸。
: : 那麼愛爾蘭語是不是該正名為愛爾蘭語?
: : 再來,1949年後國民黨政府來台後進行系統性的語言滅絕,
: : 消滅這四百年來台灣人共同歷史記憶,那為什麼這樣的行為就是理所當然?
: 其實這個很簡單
: 現在台灣的現狀就是
: 官方語言→國語(中文)
: 母語→
: 閩南語(台語)、客語、原住民語、西拉雅語
: 等等....
: 只要把以上所有母語也列為官方語言
: 國語改成官方"通用"語
: 不就解決了?
: 只有閩南語是台灣的母語這點
: 我這個客家人怎麼能接受?
: 況且我還不太會說閩南語勒
說得簡單,你的想法就完全是2007年<<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的內容阿!
那為什麼過不了? 你應該在去找找當初是哪些人擋下這個草案的!
因此首先,強力譴責中國國民黨在2007年擋下台灣的<<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原 語言平
等法)
<<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 十二條如下:
1.為尊重及保障國民平等使用語言之權利,促進多元文化成長,豐富國家之文化資產,特
制定本法。
2.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 政府。
3.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本國族群或地方使用之自然語言及手語。
4.國民有權使用各種國家語言,不應遭受不公平之排斥或限制。
5.政府規劃及推動語言發展,應包容及尊重語言之多樣性。
6.政府應辦理國家語言之保存、傳習及研究;對於面臨傳承危機之語言,應訂定復振計畫
,積極鼓勵進行語言復育、傳承、記錄,並定期追蹤考核成效。
7.國民有權使用各種國家語言進行出版、影音傳播、網路傳輸或其他各種形式之媒體傳播
。為增進各種國家語言之傳播,政府應獎勵廣播電視事業製播各種國家語言相關節目。前
項獎勵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8.政府應獎勵各級學校提供學習課程,傳承國家語言,並提供其相關歷史文化,以促進族
群間語言溝通及文化交流。
9.國民享有使用國家語言接受政府服務及利用公共資源之權利。為確保前項國民權利,政
府機關(構)應提供播音、諮詢、通譯、會議口譯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10.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教育部、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有關機關
,建立國家語言資料庫,以提供語言復育、傳承、發展等相關事項運用。
11.政府對辦理國家語言學習課程之組織或團體,得給與適當之補助。
12.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既然法案還沒過,大家有意見就可以針對法案討論啊!
不要整天都在吵那種沒營養的嘴砲! 講這種嘴砲是以為這樣可以救得了自己的文化喔!
我是覺得一些人對台灣"閩南"文化的批評實在都和"國民黨官方說法"一模一樣啦,
能夠有創意一點嗎? 大部分人真的都是這樣想的嗎?
不相信的話我舉一篇反對<<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的樣板文章,順便做個簡單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