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要不到名單!高市官員嗆告復航妨害公務

作者: moose01 (球=嘴砲)   2014-07-24 13:48:52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8&FLNO=21
社會救助法
第 21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
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8&FLNO=44-3
第 44-3 條
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
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9&FLNO=12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一條申請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者,應備齊申請表
件,檢同相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轉戶籍所
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之。『但遇有急迫情形者,得由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查明
先行辦理救助,再行補送有關表件。』
某人要查法條不要只查一部啊XD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14-07-24 13:51:00
對689來說,最好什麼都不要作,最符合他們的期待
作者: WTF55665566 (來亂的)   2014-07-24 13:52:00
跟黨工認真啥呢?
作者: RW2010 (Guidance)   2014-07-24 13:52:00
錯了 689只是選擇性的決定什麼是對什麼是錯相同的事情只要是藍營縣市長 他們又會跳針說他們是對的
作者: lahabala (王星星)   2014-07-24 13:56:00
你引的條文是民眾的權利,我引的條文是政府的義務,兩者根本不衝突,而且災害的定義包含空難在內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4-07-24 13:57:00
災害不限於天災,懂?
作者: millchi (coco)   2014-07-24 13:58:00
問一下 空難後續的善後和理賠 高雄市社會局是對口單位嗎?
作者: blackone979 (歐派は俺の嫁)   2014-07-24 14:00:00
怎麼會有人以為只限天災...
作者: 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2014-07-24 14:00:00
社會局是協助單位,補助和賠償是航空公司
作者: iwgp0888 (iwgp0888)   2014-07-24 14:03:00
誤解法條被打臉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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