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論法的話,櫃臺拒交資料構成「妨害公務」?恐怕很難成立。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
迫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櫃臺人員並無「強暴脅迫」社會局長。
第136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公務員於
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前條不成立這條當然也不成立了。
第137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不適用。
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
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勉強沾的上「隱匿」旅客資料,但是旅客資料並非「社會局職務上掌管」或「旅客委託社
會局掌管」之資料。
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不適用。
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櫃臺人員並無對社會局長大聲咆哮或辱罵,不適用。
第141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
一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不適用。
結論:社會局長請回家去洗洗睡,找你們法制局長來說話。並不是做官就可用嘴巴把人
刑之於法。妨害公務?哈
法律就是法律,每一個字每一個符號,都不能更改,想清楚再說啊!要不然丟盡大英帝
國的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