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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旗規定:下降的高度應以國旗本身橫長二分之一為準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江宜樺1日視察高雄氣爆災害應變中心時表示,近來由於國內重大災害頻仍,不
論是馬公空難或是昨晚發生的高雄氣爆事件,均造成嚴重傷亡,舉國同哀,自本(8)月5
日起(即民俗所稱馬公空難之二七及高雄氣爆之頭七內),通函全國下半旗3天,以茲悼
念。
行政院指出,我國過去也有因為天然或人為災害造成重大傷亡而下半旗之案例,包括九二
一大地震及莫拉克風災。九二一大地震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於88年9月23日至25日全
國下半旗3天(即民俗之頭七內);莫拉克風災(八八水災)則於行政院院會通過於98年8
月22日至24日(即民俗之二七內)全國下半旗3天。
行政院中央大樓升旗時間為上午6時,降旗是下午5時半。
下半旗規定:(資訊來源/內政部國旗懸掛禮儀網)
★當國家發生嚴重災害造成重大傷亡的時候,是否需要下半旗致哀?除了總統可以決定之
外,還有誰可以決定是否下半旗呢?
依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對世
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此兩種人,除了總統特頒者外,也可以依逝世者身分由
下列機關擬具事蹟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決定。各該呈請機關必要時得洽請相關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提供事蹟資料:
1.國民為內政部
2.僑民為僑務委員會
3.外國人為外交部
依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現任友邦元首逝世,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
統決定下半旗。
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因天然或人為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依災害類別,由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決定下半旗。如921大地震即是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
核定下半旗。但屬國際災害事件者,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決定,如美國911事件。
★到底哪種方式才是正確的呢?
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
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所謂「旗身橫長二分之一」是指國旗為一
個橫的長方形,其長的二分之一。所以,下降的高度應以國旗本身橫長二分之一為準。
另外,下半旗時,與國旗並列懸掛的旗幟,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若與外國國旗並列下半
旗時,各國國旗應平行並列。
3.新聞連結:
http://ppt.cc/zMeP
4.備註:
平常都沒掛出來,要降旗很麻煩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