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血與理性兼顧的法律人看完這個影片,不知該怎麼說....
關鍵在於司機。
司機的名譽法益與身體法益受到侵害。老外觸犯刑法309與(疑似,影片中難以判斷)
304、305。
但各位鄉民啊!Ex.309是告訴乃論。跟鄭捷殺人行為(刑法271)的非告訴乃論
性質大大不同。
如果鄉民手上有槍(就算是在捷運廁所臨時發現的好了),遇到鄭捷砍人,那麼
鄉民持槍對鄭捷射擊,在法律上,符合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很大。射死鄭捷也沒事。
不必奔逃的被害人呼救或不呼救都可。
可是告訴乃論,尤其是像只處罰金500元的公然侮辱罪、或刑期不長的其他告訴乃論罪,
立法者會尊重被害人是否鄉愿的意願(畢竟,很多人腦袋裡存著息事寧人的想法)。
那麼,理性思考,你們要熱血與理性兼顧的乘客該怎麼辦(單純只有熱血的人,另當別論
)?
司機的態度、立場究竟是什麼?是不是會息事寧人?影片中不知道!或許會、或許不會!
如果司機為了握住方向盤不想出手,我可以理解。則他可以「開口」請求乘客出手幫忙!
這就是表態。
輕罪的案情,有了被害人的表態,旁人制服嫌犯才容易有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可成立。
不然,乘客萬一熱臉貼冷屁股,固然制服了老外,但等警察一來,司機縮回去說完全不想
告、誤會一場。那麼動手的乘客就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