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em0606 (Kem)
2014-08-05 10:50:07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所謂「建築物」,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律師陳建良解釋,符合建築物的規定才可能構成違章建築,而沒有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
的就不是建築物,此案中的可移動狗屋、或是養蜂人的蜂箱,都不算是違建。
不過,民國100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判定一間約14立方米的大型狗屋為違建,理由是狗
屋為「代替房屋反覆使用」,雖未固定,但因為金屬構造,體積又大,搬動不易,形同定
著物,故為違建。
3.新聞連結:
http://ppt.cc/xM1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