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國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丙烯無法可管? 可燃高壓氣體 法定內政部管
國內化學氣體各有專法可管,不過,造成高雄氣爆無數人死傷的丙烯,因屬廠區外石化管
線無專法管理,至今中央、地方依舊推諉責任。其實內政部主管的消防法在民國84年修訂
後,已把可燃性高壓氣體列管其中,不應該再說丙烯無法可管。
另外,高雄市政府砲火瞄準中央,強調廠外石化管線不歸地方管轄。但是兩年前,高市修
正「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第39條規定,管線埋設人為機關或公民營事業
機構者,應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確實執行。
知情官員解釋,核准開挖管線的單位,確實該依法進行年度管線檢測維護計畫,否則就是
失職!
據了解,經濟部曾訂立「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但內政部在84年修正消防法,將可燃高壓氣體改依消防法第15條之下另訂管理辦法,因
此經濟部與內政部會銜廢止經濟部的管理辦法。
相關官員表示,消防法對於可燃性高壓氣體有四大規定,列管包括氫氣、乙烯、甲烷、乙
炔氣、丙烷、丁烷及液化石油氣等項目,唯獨缺少丙烯。不過,消防法第4條第4款規定「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官員說,如果內政部認為丙烯不屬於可燃性高壓氣體
,也不在他們管轄範圍內,那也太不合理。
法規還指出,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係指從事製造、壓縮、液化或分裝可燃性高壓氣
體之作業區及供應其氣源之儲槽。再者,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係指可燃性高壓氣體
製造或處理場所設置之容器儲存室。
官員認為,當初消防法規是正面表列,若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氣體,得問內政部是
怎麼認定丙烯這項可燃性高壓氣體。
高雄市政府現在猛烈炮打中央,經濟部搬出曾有的法源依據早已因消防法而功臣身退,20
年後的今天,丙烯到底屬於哪個單位主管?各單位搬出自家法源依據,各自捍衛權益,但
卻還是讓民眾、產業界在整起氣爆案後,依舊霧裡看花。
3.新聞連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07000229-260205
4.備註:
所以到底是誰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