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覺得這文還不錯
就轉來了
埋管後當然可以檢修,檢修方式很多也分很多層,一般較常用的是利用(DC)電位檢測的方
法,也就是所謂的陰極防蝕檢測的方式,較其他方法簡便,但容易受管路浸水影響至測試
失效,此法可作為第一線測試。
第二階測試可利用充填水或其他液體(有與原運送化液反應的限制),灌滿飽壓後量測是
否有壓力下降現象,如有壓降,表示有滲漏,亦可做為管路耐壓測試,目前我國CNS常用
為Fs3,就是如果額定使用壓力為10 Psi則需保壓30 Psi不滲漏才算安全,依巴斯葛定律
,管路內安裝的每個壓力感測器之壓力需相同(理想情況),如有區段壓力下降則表示破損
。美規跟日規多為Fs4或以上,壓力測試也可使用惰性氣體充填,一般常用氮氣。因為氮
氣容易取得、便宜且為惰性活性低、穩定,不會與原化液產生化學反應。
一般常見手中拿的地底探測器是在探測"位置"不是了解管路狀況,也無法寮解管路是否
有鏽蝕。
第三階段可使用管路內探測裝置,有如人體腸道探測膠囊,前進器向一條蚯蚓可自由前
進後退,裝設有電磁感應設備,除可同時看到管路內影像,也可知道管路金屬壁厚(利用
電磁場),算是最完善的設備,但使用價格較高。
家都希望政府把事情管好,但政府亦是依法辦事,目前我國並未規定石化管路須強制檢
驗後報主管機關核備,而是採放任式的 "自主管理" ,如果業者不好好自主管理,那倒楣
就是人民,所以主管機關(石油、石化目前為經濟部)應放棄採"自主管理"政策。
目前為何會(中央與地方)推來推去,主因為石油、石化管路之主關機關為經濟部,而道
路使用之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中央管路經過地方土地路權時,將來職責如何區分,中央
主管機關具有提案立法及督導事物的權利,可將管路管理權委託給地方,這樣一來,管路
管理權跟路權就可以集中在一個人(地方政府)身上,就沒有事權分散區分不清的情況,其
實一般民眾真的很難懂,到底主管機關是甚麼,一般人只知道就是政府,但任何中央或地
方官員都很清楚區分方式,因為很多東西都是這樣做的(中央建置好後移交地方管理),現
在是一個(主管機關)沒說清楚要給誰管還是要自己管,一個(地方機關)是當地的,比誰都
該責無旁貸,確因中央未明確(分配)就裝死,這不是這次經濟部跟高雄市的問題而已,而
是全國各縣市石化管線皆然。
無良的業者 + 怠慢的中央主管機關 + 裝死的地方機關 = 悲劇
建議如下:
1.主管機關(經濟部)應立即提出行政院會向立法院提案(地方政府並無立法提案權),石油
、石化管線納入強制定期檢驗,檢驗結果報請指定機關核備,並接受監督及罰則。
2.招集地方機關寮解地方立場後,將管路稽查及監督權委管地方政府執行(主管機關經濟
部仍保有稽核、審查權力以維持重大工業整體性),並將地方政府需求納入立法。
這個只要是官員都懂,但為何不立法,因為會增加營運成本得罪業者,誰敢,就像現在
中央不願意公佈全國管線圖資一樣,會得罪房地產業者。
來源:http://ppt.cc/Geod 討論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