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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饒磐安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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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開車不慎撞死過馬路的李姓婦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法官查出黃並無超
速等違規行為,因當時天色暗昏且李婦突然違規穿越分隔島,黃反應不及才撞上,基
於規矩駕車的信賴保護原則,判黃無罪。
法院調查,去年三月十七日晚間六時卅分,黃男開車經過新北市鶯歌區文化路往三峽
方向,因煞車不及,撞上自左側橫過馬路的李姓婦人;李婦全身多處受傷,送醫急救,因
創傷性休克引發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檢方認為,黃開車應注意車前狀況及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
施,卻疏未注意而肇事,依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
審理中,黃辯稱,該路段沒有路燈,當時光線昏暗,他以大約四十至五十公里的時速
開車,沒有超速,沒有想到會有人突然從分隔島走到車道;而當時他的右側有車,他
無法閃避,李婦在他車前約四到五公尺,緊急煞車不及仍撞上,他自認不應負肇事責
任。
法官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李婦車禍前站在對向馬路邊,一名婦人走向李婦,似
乎勸導她不要靠近馬路及車輛;李婦沿路邊步行一小段後,趁馬路上車流出現空隙之
際,違規穿越馬路,並且從分隔島走到黃的車道。
法官指出,交通事件的「信賴原則」,即駕駛人駕車時遵守交通規則,因他人未遵守
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可免除刑責。如高速公路禁止行人上路,駕駛人若依規定行車
而撞死違規上高速公路的行人,基於信賴原則應予免責。
法官認為,依行車煞車距離摩擦係數,車速四十、五十公里的可應變煞車距離,分別
需要八點四及十三公尺;黃查無超速等違規行為,煞車不及撞倒前方約四、五公尺的
李婦,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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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備註:
信賴保護原則 GJ 防止三寶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