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風傳媒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集遊法再修正 內政部:緊急性集會須報備
因應司法院大法官第718解釋,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集會遊行法》再修正草案,增
訂偶發性集遊是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的集遊,
不須事前報備;緊急性則指事起倉促,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的緊急集會遊行,仍應
於舉行前報備。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集會遊行法》再修正草案,將偶發性集會、遊行定義為「因特殊原因
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無需報備。內政部次
長邱昌嶽說,如果活動有召集人、有標語、有訴求、有計畫,就不算偶發性集會,這樣的
集會遊行還是要報備。
媒體詢問「路過」是否屬於偶發或緊急性集會?邱昌嶽表示,必須從個案判斷,「路過」
非法律名詞,集遊法僅分為一般性與緊急性。至於411民眾包圍中正一分局的集遊行為如
何認定?邱昌嶽則認為,這是有計畫、有召集、有訴求、有標語,應不屬於緊急或偶發,
由於因司法機關仍在審理,他不便多做說明。
邱昌嶽舉例,偶發、緊急性集遊比較容易發生在選舉糾紛上,例如一方認為選舉不公,民
眾突然去抗議的情況,因為無人召集,比較屬於偶發性集遊;而2004年總統選舉開票當晚
,民眾上凱道抗議,當時有人召集,較屬於緊急性集遊。他強調,內政部最快將於月底訂
出《偶發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認定及處理原則》,以便適用。
3.新聞連結:
http://bit.ly/1oLlaL0
4.備註:
怎麼不直說看顏色對不對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