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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東與小名的程序正義照妖鏡】
今天傳出以帥氣見長的台籍藝人阿東,以及中國籍(?)藝人小名,因涉嫌使用管制藥品(
吸毒)在中國遭到逮捕的消息。除了家長式或迷妹style的痛心、震驚、遺憾、惋惜、緊
張、真是大笨蛋,以及看熱鬧式的UCCU之外,認同台灣應該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公民,應該
可以再多想一點。
從目前披露的新聞報導,我們至少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
1. 阿東在中國被逮捕後,很可能陷入無法通知親屬及律師的情境:
根據阿東經紀公司在消息披露後完全零分的公關回應,以及最新發出的聲明稿,可看出確
實阿東的親屬和經紀人對於阿東遭逮捕完全不知情,合理推測阿東顯然也沒有律師陪同。
我們可以合理相信,以阿東和親屬及經紀公司的關係,應該不是「有機會通知卻不願通知
」,真實情況可能是「根本沒有機會通知家屬」。
2. 中國的刑事法程序完全不是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水準:
此次阿東被中國政府逮捕的消息,是由中國社群網路(微博)傳出。首先披露的貼文是網
民宣稱「柯震東吸毒被捕,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吧」。由此可知,現代法治國家應
該遵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中國變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公開」原則。
然而,阿東被捕的消息,由路人在微博爆料給全國聽,但當事人的親屬、經紀人卻完全不
知情(合理推測也完全沒有律師陪同)。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守的人身自由保障、辯護權
、交通權、接見通信權,在中國雖然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有寫,但卻好像形同空氣。
被中國政府逮捕後,當事人無法聯繫親屬和律師,卻可以放任無關的路人隨意對外爆料侵
害名譽權,程序正義完全不受保障。換句話說,任何人隨時都有可能「被消失」,在消息
外流之前,即使遭受刑求逼供、酷刑、虐待等待遇,也無人知曉、求助無門。
3. 台灣民眾對於「程序正義」的無感:
其實,在中國「被消失」的事件,早就屢見不鮮,許多中國維權律師、政治異議人士都曾
(合法的)被消失、被拘禁、被虐待。只是台灣人對此類事件敏感度實在很低,直到帥氣
的阿東成為被消失的對象,才引起大眾注意。
然而,從網民留言的風向可知,大眾根本就不重視這次事件中國政府所展現視人權於無物
的作風。大眾在乎的,是「阿東和小名吸毒壞壞」,但是對於更壞、更恐怖的政府濫權,
完全沒有警覺心。比起中國政府的蠻橫,或許台灣人更該警戒的,是台灣人民對於程序正
義近乎無知或認為程序正義不重要的態度。
在政府慣於高舉社會安全大旗遂行社會控制時,如果台灣人民對於程序正義無知或不重視
,那麼,不需要等到中國統一,台灣很有可能早一步自我沈淪為極權國家。
講得更現實一點,就算你認為民主法治不能當飯吃因此不需在意,或許可以想想,你有沒
有親友在中國旅遊、經商、求學?發生在阿東身上的事,會不會有一天也發生在你的親友
身上呢?
4. 台灣司法對於中國法治程度的無知:
被逮捕後無法通知親屬、無法委任律師、由行政機關片面決定拘留,這些在現代法治國家
難以想像的情形,在2014年的中國真實上演。然而,台灣的最高法院,在2012年,是這樣
稱讚中國的法治程度:
「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
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
,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
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最高
法院101年台上字900號刑事判決)
而且,最高法院稱讚的,是西元2000年的中國刑事訴訟法。此案例中,最高法院信賴中國
的刑事訴訟水準,大量援引中國的鑑定報告及公安筆錄,將兩位台灣人判處死刑。法務部
於2014年將此二人槍決。
http://goo.gl/rozrMG
5. 另一個阿東的故事:
台灣部分媒體聳動地報導小名最高可遭判處死刑,吸引了許多網民點擊。但可能很少網民
知道,台灣人徐東順的故事。徐東順被中國政府逮捕並指控於2011年走私K他命,遭中國
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於2014年6月處決。看到帥氣阿東的遭遇,我們幾乎不用想像這個已
經被處決的阿東,他被起訴、審判的過程,是多麼的程序不正義。
但是這個阿東沒有拍電影,大眾也不知道他是否長相俊秀,一個台灣人,就這樣被中國政
府判處死刑並處決,而且被中國政府作為政績宣傳。
http://goo.gl/QQlLcc
http://goo.gl/rnb9sE
6. 神經麻痺的台灣政府:
2012年,台灣與中國簽署投保協議,雙方約定若拘束他方投資人員人身自由,應於24小時
內通知。但在帥氣的阿東案件中,中國政府顯然未遵守協議。而台灣政府呢?毫無反應。
2009年,台灣與中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約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
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
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按照此約定,沒拍電影的阿東被判死刑
後,台灣政府其實有權請求中國政府將其引渡回台。
運輸販賣K他命,在台灣是不涉及死刑的犯罪(即使賣幾百噸,依法都不能判處死刑)。
而中國政府刑求逼供、栽贓嫁禍,製造冤錯假案的功力又是世界知名(曾發生不只一件殺
人犯被判死刑並處決後,被害人「亡者歸來」死而復生的案例)。
不論是基於主權,或者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的立場,台灣政府皆應提供在中國被逮捕、起
訴的人民協助,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例。試想,若阿東是冤枉的卻遭中國政府處決,這是
多麼大的醜聞與悲劇?不過,在兩個阿東的案件裡,我們只看到神經麻痺的台灣政府。我
們很有理由相信,台灣政府甚至連最基本的協助(例如人道探視、幫忙請辯護律師、判決
確定後要求引渡等)都未曾提供給阿東。
當然,如果台灣政府提供阿東協助,將其引渡回台,恐怕又會招致民眾的不滿。在阿東遭
到處決後,台灣的蘋果曾經抄了一則短短的即時新聞,網民的留言都是「殺得好」「別回
台灣浪費糧食」一類的看法。這又會回到第3點,或許我們最該警戒的,是人民對於國家
暴力與程序不正義的無感,甚至支持。
延伸閱讀:
賴中強律師評論: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325787807593857&id=100004879216262
「根據2012年8月9日八次江陳會所商定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
全保障共識,中方承諾『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
自由時起 24 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的聯
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的時間』,過去經驗,
中方並未切實落實此一約定。陸委會與海基會官員,應循聯繫管道向中方表達對柯震東人
身自由與安全的關切,而司法互助協議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國際與兩岸司法互助司更應要求
中方立即回覆通報。
此外,柯震東被捕事件,也是對中國刑事訴訟法有效性的檢驗。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
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這個『人
』,並不區分本國人、外國人、台港澳,柯震東被捕後柯的經紀人與家人遲未獲得中國公
安的通知,不禁讓人對此次修法的有效性產生高度懷疑。」
藝人柯震東經紀人聲明:
http://ent.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entertainment/20140818/454024/
「8月16日星期六晚上......整晚找不到柯震東,傳聞他因吸毒在北京被抓......8月17日
星期日晚上......我十分著急,不知道如何去証實事情的真偽,也完全不明白柯震東在北
京發生什麼事情......今天下午我在北京律師的陪同之下,去了北京東城拘留所,電腦裡
沒有柯震東的任何資料......直到今晚6點半,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告知將會以違反《中
華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留14天,很快就可以讓直系家屬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