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外患罪辦張顯耀? 「除非高檢署贊成兩國論」
2014-08-22
〔記者項程鎮、林慶川/台北報導〕調查局打算以刑法第一一四條的「違背
委任損害民國罪」,對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追究刑責,不僅高檢署認為有
疑義,法界也認為,追訴犯罪採罪刑法定主義,「兩岸事務」不等同於「外
國事務」,即使高檢署認可,未來一旦上了法院,被判無罪機率很高。
張若上法院 無罪機率高
此外,調查局認為張觸犯的洩漏國安機密犯行中,僅上述這一條屬二審管轄,
一旦成罪,可判處無期徒刑,若被高檢署打回票,此案將改由一審地檢署偵
辦,罪責將大幅減輕。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昨即表示,現在執政黨根本不承認對岸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是外國,只認為是一個叛亂團體,因此「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對張不
適用,除非高檢署贊成兩國論,或支持台灣獨立,才可能以這個法條追訴,
但事實上是不可能的。
李茂生認為,如政府真的懷疑張是共諜,「還會給他一個國營事業董事長做?」
整件事從頭到尾是場鬧劇,似乎是有人恃寵而驕造成的結果。
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林志潔也指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架構,
都認定對岸不是外國,因此兩岸事務不等同外國事務,不宜以此法條對張論
罪。
林志潔強調,就算法律都認定中國是外國,但「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的構
成要件規定,須產生具體損害才能追訴,因此檢調機關要舉證,究竟張對台
灣遭成什麼損害,否則在不同政黨執政下,這個條文容易被操縱亂扣人帽子。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06761
備註:
所以知道昨天高檢署打回票的原因了吧。
用這個罪名報上去,絕對辦不了;就算辦了,最後一定無罪。
調查局也只是用這個「外患罪」在敷衍高層而已,
做做樣子讓長官看到我有在辦案,其實這個罪根本不符要件。
因為外患罪必須要是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