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覺得你也挺跳針的
這裡怎麼會有移送檢察官的誤區??????????????????????????????????????????????????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1條規定: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
規定處理之。」
又依同法第18條規定: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
再依同法第27條規定: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
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