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udn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華隆公司大園廠拍賣24億餘元,華隆退休員工只能分配196萬元,
自救會昨天向桃園法院聲明異議,主張退休金債權優於銀行債權。
桃園地院表示,債權分配還在作業中,尊重華隆自救會表達的意見,將提供給民庭考量。
依規定,債權人聲明異議後,還要提出訴訟,打分配表異議官司,自救會必須舉證債權,
視請求額度繳裁判費,勝訴後才能分配到較高的額度,
如果敗訴,既拿不到分配的債權,還可能損失裁判費。
華隆大園廠房以24.3億元拍定,桃園地院今天將分配債權,依債權分配順序,
扣除欠稅、銀行團抵押債權後,827名關廠勞工只分到196萬元,
每人平均僅能拿到2200元,其中24億都進了銀行團手中。
華隆自救會認為銀行團當初沒有評估借貸風險,債權順位卻高於勞工退休金和資遣費,
不符公平正義,昨天到桃園地方法院前上演行動劇,諷刺勞基法無法保障勞工權益,
也遞交聲明異議和陳情書,法院書記官長簡慧瑛出面受理陳情。
華隆自救會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希望阻止法拍分配,提出訴求包括,
法院立刻受理工人聲明異議,停止大園廠金額分配執行,並重新分配大園廠法拍所得,
同時要求勞動部負擔提出異議之訴的400萬元全額裁判費。
自救會也要求勞動部立即專案處理華隆自救會問題,
務必在立法院下個會期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草案,
將退休退職金納入墊償範圍及勞工退休金、資遣費債權應優於銀行債權,
並提高勞退基金費率。
3.新聞連結:http://tinyurl.com/mryrba8
4.備註:大家覺得銀行債權順位高於勞工退休金和資遣費,合理嗎?
作者:
snow3804 (snow3804)
2014-08-26 16:52:00合理阿,不先賠給銀行也是全民買單消呆帳
作者:
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
2014-08-26 16:52:00當然不合理。
作者:
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
2014-08-26 16:53:00然後銀行是私營,又不是國營,那來的全民買單?
作者:
miketk (麥仔茶^O^)
2014-08-26 16:53:00怎樣分都是會有人說不合理阿
作者:
btmjaja (光)
2014-08-26 16:53:00不合裡 但法規就是在那 選出來的立委就是不會去修改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夢似幻。)
2014-08-26 16:53:00看新聞內文是抵押權優於勞工債權,不然銀行跟勞工都是一般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6:54:00物權優先於債權這不是正常大家都懂的事情嗎??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夢似幻。)
2014-08-26 16:55:00債權 沒什麼優於的問題。至於要修改抵押權順序?這問題可大
作者:
Overmind (Overmind)
2014-08-26 16:55:00工三小,當然合理啊,評估風險本來就會考慮償債能力
作者:
miketk (麥仔茶^O^)
2014-08-26 16:55:00之前調降銀行營所稅 不就是為了給他們打呆帳? 用公款無誤
作者:
fakm (法肯)
2014-08-26 16:56:00還真有人以為呆帳是銀行自己吞下去XD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6:57:00不合理啦 這個之前有大法官都寫過文章了王澤鑑民國60年代就建議工資債權要優先於其他權利
作者:
mankaro (薰衣草森林)
2014-08-26 16:57:00推樓上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6:58:00包括物權了 之前勞基法修正本來也有這種條文 結果被搓掉
作者:
kodu (星楓雪雨)
2014-08-26 16:58:00超不合理的 主張修法 勞工債權要優先於其他權利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6:59:00建議而已 如果真的改了以後問題更大
作者:
chirex (鐵石哥_不含銅鋰鋅)
2014-08-26 16:59:00不合理的是政府幫銀行護航吧。怎麼會合理,好笑哩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00:00大在哪 銀行授信本來就要自己評估風險至少可以讓部分工資債權優先於其他物權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00:00改了的話 如果我是老闆我就故意偽造欠幾個工資來搶優先受償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01:00看看勞基法第28條 本來是要規定6個月內工資 也優於物權的偽造這麼簡單 我是老闆就假借錢設定假的抵押權就好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夢似幻。)
2014-08-26 17:01:00擔保品本來就是評估風險的一環,去動抵押權順位再說它沒評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02:00當初修法 不要被搓掉 現在還會有這種事?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夢似幻。)
2014-08-26 17:02:00假抵押權你可以去撤銷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02:00就算你改了 也不能回溯到這個案子適用 不然交易安全假的?
作者: yenyen0403 (彥彥) 2014-08-26 17:03:00
乾脆主張 銀行搬錢出來給 不是比較快?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03:00深民法教授提出建議了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03:00我錢借出去的時候擔保物權優先於其他民事債權 現在變動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夢似幻。)
2014-08-26 17:04:00船員薪資是優於物權,不過要溯及既往就搞笑了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04:00刊都寫過文章了 勞基法第28條 本來要有限度的優先於抵押權 重點是 抵押權 優先於債權 根本不是什麼牢不可破的原理 至於要溯及既往 是有點麻煩 也許有限度平衡去當過渡補充:楊與齡大法官 101年9月13日司法週刊文章<工資應優先於抵押權而清償>不過網路上我找不到內容 只能自己去找實體來看囉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10:00如果是已經修法了就沒話說,沒修法的話現行法制就是這樣根本也沒什麼大法官解釋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的解釋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11:00當然要修法 不過 不只是deann 之前有人也是把物權優先債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12:00那只是法律學者建議的修法方向而已,但要修法要考量的東西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12:00權當作牢不可破的聖旨 根本沒這回事 這種討論早就有了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夢似幻。)
2014-08-26 17:12:00把規則訂好大家來討論也不是不行 例如船員薪資優於船舶抵押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13:00承攬人的報酬債權也是有法定抵押權的性質阿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13:00因為如果工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 財團借錢會變少啊所以之前勞基法6個月工資優先才會被改呈現在這樣啊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夢似幻。)
2014-08-26 17:13:00權,大家都知道,銀行放款時自然會評估 但直接溯及既往 不是陷人不義嗎?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14:00我跟R大想法比較接近,你修法以後再來吵這問題比較實在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14:00溯及既往是另外一回事 前提是要真的能工資債權優先受償才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如果把物權優先當聖旨 連討論都不用所有法律的進步 都是從討論和爭吵開始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15:00其實以現在的狀況來講,如果一間公司三個月不付給你薪資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16:00都要等修法 那意思是立法院都不修 就不用討論了是吧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16:00你還會留在那間公司,華隆案這種案子都是時代的眼淚而已在修法以前法院這樣判都是很合理的 想不到第二條可判的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19:00會決的是時代的眼淚 表示看太少 而且被騙三個月就不是工資嗎? 這件事不能怪法院 是立法政策的問題
作者:
Rune (一切皆如夢似幻。)
2014-08-26 17:19:00身為勞方,我贊成討論。可是直接去動華隆案的分配順序,我非常不同意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21:00那麻煩R大舉出一個國家是勞工債權優於擔保物權立法例供參考說錯應該是r大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23:00上面R大就有舉了我國就有....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24:00那是海商法的是屬於特殊物權 我是說一般物權我國就有你是說六個月工資優先那個嗎? 那不就解決了哪個國家是規定勞工所有的債權都優於擔保物權的?我剛剛說三個月沒薪水都會跑了 現在還保障你六個月耶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31:00海商法這樣規定 也不見船商有什麼影響啊6個月工資優先 並沒有優於抵押權 原本勞基法是要規定優於抵押權 但被搓掉了 所以現在法院都認為沒有優於抵押權而且 也只有限於工資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33:00所以到底哪個國家的民法規定雇傭報酬債權優於擔保物權的??你要拿海商法的一條法律來講整個民法體系的問題嗎那樣的話 所有國家的法律原則都根據海商法的原則來制定啊如果你有國外的相關民法典貨是勞動法的立法例可以參考就比較可以討論,國外都沒有的立法例是要超英趕美?!
作者:
rahim03 (隨風而去)
2014-08-26 17:38:00要找立法例有點大費周章 我至少舉出資深民法的大法官見解不要都我在找啦 不然你找一下其他國家討論如何?而且海商可以這樣做 為什麼民法就不行? 船員需要保障甚至犧牲物權優先性 其他員工就不行?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8-26 17:40:00你有修過海商法嗎 你知道海商法為啥很多規定都跟民法不同嗎你先了解海商法的特殊性 你就不會問我這種問題了海商法連執行業務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債權、共同海損債權海上救助、運河費、引水費、港埠費這種債權都有優先性了你要民法一律全部比照囉?